投教 | 中小投资者典型纠纷调解案例分享
(来源:中金基金)
在参与投资的过程中,大家除了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外,也应该关注投资过程中的“小细节”,例如海报或宣传页的风险提示、产品要素表等,这能够帮助我们在投资前更好地识别风险和了解产品,避免未来不必要的损失,也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加合法合理地提出诉求。
案例一
基金合同提前看投资范围明于心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吴某申购了某基金公司旗下产品高端制造股票A基金。近期,吴某查看该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季报,发现该基金的实际投资范围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吴某认为基金公司未按照合同执行投资,导致基金净值大幅下跌,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在于基金经理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投资。吴某认为,该基金2022年一季度季报中公布的前10名股票明细中有部分股票并非高端制造行业,基金经理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则认为,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并未限于高端制造行业,基金经理的投资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介入该案开展调解后,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纠纷情况。基金公司反馈,吴某所购买基金的合同已明确:“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行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资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信息密集度高,以及产业控制力较高、带动力较强的特点。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行业为:1)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制造业;2)与上述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即为上述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业。”由此可见,高端制造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业,而是一个主题,高技术、高附加值制造业以及为高技术、高附加值制造业提供服务的行业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因此基金公司没有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调解员与吴某沟通后了解到,吴某在购买该基金前并未看过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策略,一直以为该基金名称含有高端制造字眼就代表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高端制造业股票,于是在发现该基金投资范围中存在金融业股票时,便认为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随后,调解员向吴某具体解释了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的含义及高端制造行业的具体分类,并提醒吴某今后购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不能仅凭基金名称就贸然判定基金投资范围。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吴某最终表示理解和接受,放弃了对基金公司的索赔,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启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重要文件。在购买基金前,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重点关注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比例、投资策略、风险及费用等关键内容。此外,根据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在每个季度、半年、一年时都会发布定期公告,对报告期内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披露,这些定期报告也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重要文件。投资者通过查看基金定期报告,能更好跟踪基金的运行情况,在投资时就能做到有的放矢。但投资者也应特别注意,定期报告的发布日期会滞后于报告所记载信息截止日期,报告的内容仅作为投资参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各方面的前提下,审慎评估风险和收益,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案例二:基金申赎风波起客服咨询需仔细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甲于2024年4月30日(五一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通过某证券移动客户端购买某基金公司A产品。投资者甲委托证券工作人员乙(投资顾问)两次致电基金公司客服热线咨询该产品手续费情况,两次来电间隔5分钟,由基金公司同一客服人员接听电话。因投资顾问乙对基金公司费率标准和持有时间计算规则理解错误,并将此信息告知投资者甲,导致投资者甲赎回基金后产生赎回费用。投资者甲认为基金公司未正确告知基金交易规则,导致其被扣除4万元高额手续费,要求基金公司全额退还。双方就该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投资者甲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深圳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深圳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主要争议
投资者甲认为,投资顾问乙告知其4月30日申购,“下周二”即5月7日赎回无手续费,现5月7日赎回后产生赎回费用,系基金公司客服人员未能正确告知乙其所买基金的申赎规则及费用收取情况,基金公司应该为此负责。
基金公司认为公司客服已详细介绍产品费率标准和交易规则,且4月30日投资顾问乙两次咨询内容前后相衔接,具备高度关联性,客户对“下周二”具体日期产生误解系投资顾问乙未能结合两次通话内容,正确向客户传递信息所致。投资顾问乙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服务客户过程中不熟悉基金交易规则并错误传递信息,基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三)调解过程
深圳工作站接到调解申请后,指定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展开调解。调解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材料,就纠纷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提供两次电话录音供调解员参考。调解员研究证据材料后,经核实客户基金合同及交易明细,逐渐明确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点:4月30日投资顾问乙首次来电咨询A产品手续费情况。基金公司告知A产品费率标准和持有时间计算规则,A产品自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小于7天(自然日)赎回费1.5%,7天以上(自然日)无赎回费。若投资者甲于4月30日申购A产品,因4月30日是五一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A产品申购T+1日(交易日)确认,故5月6日申购确认。第二次来电,投资顾问乙咨询4月30日申购A产品,“下周二”赎回是否有手续费。公司客服说明4月30日申购,下周一即5月6日确认,从5月6日开始计算,5月6日至“下周二”持有时间已超过7天无赎回费。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电话及线上沟通,厘清了整个纠纷过程。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投资顾问乙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能正确理解基金申赎原则,向投资者甲转述错误信息,明显误导投资者。基金公司客服人员在咨询回复中,就“下周二”的起算日表述不清,部分用语易产生歧义造成误解。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建议证券公司也加入此次调解,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积极回应。在调解员主持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拿出了化解纠纷、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的诚恳态度,与投资者经过友好协商,最终达成了各自返还投资者部分交易佣金的方案。
(四)案例启示
基金申赎纠纷是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手续费纠纷,一直以来是投资者与机构纠纷调解的高发领域。
基金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一是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二是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增强风险研判意识,筑牢合规底线;三是重视客户服务细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及时有效响应客户诉求,必要时跟进回访,降低合规风险;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对于常见易混淆知识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重点说明。
投资者在基金交易中,应当提前主动了解具体交易规则,仔细阅读基金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因此,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对于基金产品概况、申购与赎回程序、手续费用等重要信息应重点关注。同时切勿盲目依赖投资顾问,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