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财政部2022年11月-2023年2月会计处理答疑

2023-03-11 12:23:52 - 四大新鲜事儿

精选!财政部2022年11月-2023年2月会计处理答疑

Q1

关于垫付赃款是否属于“119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在我单位工作期间,采取更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盗用他人审批权,伙同他人冒领了别人账户公积金,因此被法院以贪污罪宣判承担全部责任,目前正在服刑。我单位为维护被冒领人的权益,拟依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将上述款项记入“其它应收款——(犯罪人)”和“住房公积金——(被冒领人)”。妥否,请批示!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规定。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2月30日附件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规定:一、会计科目(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等因素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权收取相关款项、相关款项是否很可能收回、对被冒领人是否负有支付义务。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应当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项业务应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Q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盼复,谢谢!

留言编号:6145215-dFit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Q3

你好,请问2004年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开始执行)现在还在执行吗?

留言编号:1094356-ksoZ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目前仍然有效。

Q4

您好,想咨询一下,假如我公司现有于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前没有计提折旧,若从2022年开始计提,是否可以选择未来适用法?

留言编号:8093425-jlds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Q5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工资性先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最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列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二者如何具体区别。

留言编号:8164638-BQjc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Q6

1.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更改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2.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留言编号:4161827-9fC4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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