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2024-03-11 16:00:17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近日,奉贤区房管局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属地街镇、物业公司,对奉贤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展全面排摸检查,共涉及3个镇、17个小区。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检查组对小区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上门抽查。针对存在违规情况的家庭,告知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并要求进行整改。同时要求小区物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通过横幅、电子屏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发现疑似出租出借的及时核实上报。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奉贤区房管局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下一步,区房管局将继续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属地街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加大小区周边中介机构的巡查力度,保持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行为整治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违规出租出借行为。

普法时间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