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法定程序的拆除通知,为何不予撤销?

2022-04-11 13:46:28 - 媒体滚动

“环境资源案件标的额较大,海事审判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职责重大。”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发布了中英文双语《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审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21年,天津海事法院妥善审理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一审民事案件39件,审理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用海主体权益保护等一审行政案件8件,总涉案标的额14.66亿元。通过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地域管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京津冀地区涉海行政执法规范化,形成维护航运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的合力。

《白皮书》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天津晟鑫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案,是涉及滨海湿地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在大港津歧公路以东、马棚口养殖区内,擅自实施占用海域施工的行为

天津晟鑫泰科技有限公司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马棚口建设7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继取得了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新区行政审批局告知,项目建设选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投资意向性内容,需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

2018年11月12日,该公司向天津市海洋局发函,询问对该项目选址的意见以及海洋主管部门是否对该区域使用权收费。11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作出《回复意见》,明确告知该公司项目拟选址的区域位于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不同意该项目选址方案,要求该公司另行选址建设。

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7日,天津市海洋局相继作出两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该公司在大港津歧公路以东、马棚口养殖区内,擅自实施占用海域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占用海域的行为,恢复海域原状,听候处理。3月20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作出本案《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认定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马棚口一村以东海域建设7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养殖池原貌。

至起诉时,涉案项目已被拆除。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拆除通知》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如果撤销《拆除通知》,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拆除通知》虽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名义作出,但在机构合并重组期间,属于依法履行职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涉案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大港湿地,是国务院明确要求保护的重要湿地,对其保护具有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涉诉《拆除通知》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但是,如果撤销《拆除通知》,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决定不予撤销。同时认为,该公司知悉涉案项目建设需要征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强行项目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天津晟鑫泰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既强调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坚守,也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滨海湿地的保护

本案是涉及滨海湿地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被誉为“地球之肾”。其中,滨海湿地又是海岸带地区最重要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具有稳定环境、保护物种基因及生产可再生资源的功能,是影响生态平衡的重要条件。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将天津大港湿地作为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但是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判决确认《拆除通知》违反法定程序,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予撤销。这既强调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坚守,也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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