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口海关发布对福州博莱美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4-11 15:11:4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福州博莱美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蛇口海关发布对福州博莱美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福州博莱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B#楼17层05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TE472L 

法定代表人:詹培旭

2021年04月3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模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旧手机等货物到英国,提运单号:5100579402336。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标有“vivo”标识的手机300台;2.标有“Applelogo(图形)”标识的手机54台、蓝牙耳机1个;3.标有“SAMSUNG”标识的手机9台、蓝牙耳机95个;4.标有“OPPO”标识的手机120台;5.标有“MI”标识的蓝牙耳机270个;6.标有“ROLEX及图形”标识的手表44个;7.标有“PATEKPHILIPPE”标识的手表60个;8.标有“LACOSTE文字”标识的有领T恤560件、内裤180条;9.标有“CalvinKlein”标识的内裤280条;10.标有“adidas”标识的内裤630条;11.标有“BALENCIAGA”标识的衣服29件、鞋2双、帽子6个;12.标有“CHANEL”标识的包619个;13.标有“LV”标识的鞋3双、钱包2个、包10个;14.标有“ChristianDior”标识的衣服1件、包6个;15.标有“HERMES及图形”标识的包6个;16.标有“YSL图形”标识的包3个;17.标有“GUCCI图形(GG图标)”标识的包3个;18.标有“LEVI'S”标识的钱包27个、皮带27条;19.标有“PRADA”标识的包1个、鞋1双。经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拉科斯特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巴黎世家、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利惠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vivo”标识(备案号:T2017-55690)、“Applelogo(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92860)、“SAMSUNG”标识(备案号:T2012-26165、T2016-45159)、“OPPO”标识(备案号:T2020-96024)、“MI”标识(备案号:T2019-83149)、“ROLEX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1-106504)、“PATEKPHILIPPE”标识(备案号:T2014-33233)、“LACOSTE文字”标识(备案号:T2020-96262)、“CalvinKlein”标识(备案号:T2011-23402)、“adidas”标识(备案号:T2014-35095)、“BALENCIAGA”标识(备案号:T2012-27297)、“CHANEL”标识(备案号:T2018-64566)、“LV”标识(备案号:T2016-45489、T2016-45490)、“ChristianDior”标识(备案号:T2018-71040、T2018-71355)、“HERMES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2-24009)、“YSL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6-52424)、“GUCCI图形(GG图标)”标识(备案号:T2013-32217)、“LEVI'S”标识(备案号:T2021-102452)、“PRADA”标识(备案号:T2018-64353、T2018-64354)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200454元。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6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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