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

2023-04-11 14:32:5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

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公平、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川办规〔2022〕5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自府办发〔202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0日

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交易市场联动,健全信用和治理联动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川办规〔2022〕5号)、《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自府办发〔2022〕5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的采集、审核、公示、评价、发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统一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体系中登记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市场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各占50%组成。

第八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的业绩、产值、纳税、奖励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不良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

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

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分+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

基本信息分共90分,包含企业登记信息分和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企业登记信息分满分为7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满分为20分。

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为10分。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

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分。

新办建筑企业或初次入市建筑企业,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70分。

第十条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计算,满分为100分。

单个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基准分(80分)+项目加分+项目扣分。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企业所有单个项目的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新办建筑施工企业或初次入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的初始分,暂定为已参加现场评价项目建筑施工企业的评价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

单个项目现场行为评价以项目评价终止时的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作为该项目的最终评价得分,保持1年有效。1年后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年内无在建项目参与评价,则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最后一个项目的最终评价得分。超过1年仍无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参照本市新办企业计算。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适时调整差异化监管措施。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E五级。A级(A级≥90分)为信用优秀企业;B级(80分≤B级<90分)为信用良好企业;C级(70分≤C级<80分)为信用一般企业;D级(60分≤D级<70分)为信用较差企业;E级(E级<60分)为信用差企业。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信用自贡、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等大数据平台,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涵盖全国各地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和奖励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持《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资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向其在自贡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如实申报信用信息。对主动申报工程业绩、纳税、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按标准实施评价;应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但申报不及时的,不予评价。

第十七条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质量监督部门登记编号为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在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评价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评价。现场行为评价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可分为工程项目的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可视项目监管情况,适当增加评价次数并不受评价时间间隔限制。

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开展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章。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发布和修复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各区(高新区)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完成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各区、县(高新区)评价实施单位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评价实施单位,并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以上报,直到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信用体系平台,及时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居自贡”等网站平台上更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等级等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因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等而被评定为信用E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六个月后,提出修复申请进行重新评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重新评价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结果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可采用承诺制办理;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先;

3.建设工程款履约担保、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向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交通、水务、卫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区县政府推送,支持诚信企业获得区县政府和部门的政策扶持。

5.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且中小企业份额达到40%以上的,按组成联合体或分包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或信用评价得分确定。

6.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信用信息评价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得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增加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频率;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限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3.本市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其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报其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招标人应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值,信用分值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二)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最高或信用评价得分最高的企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的最低分或信用等级最低的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除外。

(四)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得分)以开标当日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暂定平台)查到的信用等级(得分)为准。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不到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默认其信用等级为D级,信用评价得分为60分。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价实施单位开展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主动协助、配合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的,视为放弃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将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时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或资料接受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二条市建筑业协会配合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各区(含高新区)县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各区(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异议处理应以有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行为评价,不再受理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承诺书

3.企业工程业绩表

4.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表

5.自贡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标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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