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内7次因环保问题被罚,“辽宁知名企业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庭
近日,一起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网络关注。曾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辽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的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被国内知名公益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和成都青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同起诉,针对被告给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世星药化企业资料画面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2021年至2022年底,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药化”)因超标排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保问题曾7次被罚。2023年12月,一审法院以“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尚不充分、已完成整改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2024年4月9日,该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而从起诉立案至今,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已有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提起这起公益诉讼,最初的目的就是希望这家企业能够再做一些改进,尽量减少对周边百姓生活的影响,并给更多的企业以警示,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有一个好的(判决)结果。”原告方律师钟兰安表示。
4月10日,世星药化负责人告诉新黄河记者,针对过往发生的环保问题,企业也在与时俱进,已在2021年投入了7000万元用于新建排污设施。另有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我们也希望社会监督我们,但这个监督不应该拿着放大镜去看,甚至拿显微镜去看。”
二审聚焦两大争议点,并未当庭宣判
4月9日上午,这起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原告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或存在重大风险;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上诉人所主张的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
2023年8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一审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智能环境研究所”)和成都青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交的7份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至2022年年底,世星药化因超标排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保问题7次被罚,累计罚金超170万元。面对上述处罚,被告世星药化解释称,其中5次处罚已经完成整改,对于另外两次处罚,则分别辩称是针对个人的处罚和因临时性突发事件导致的。同时,世星药化坚称自己是合法设立的企业,依法取得了各类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且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目前并未存在环境侵害行为。
202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以原告主张被告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尚不充分、被告已经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对生产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整治和改进,已经停止了环境侵害行为,危险已不存在等为由,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要求世星药化向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原告为此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全部共6项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既有证据以及新的证据展开辩论。本案支持上诉人指出,世星药化提供的现有证据,只针对其被指控的污染环境行为有所整改,并不能证明其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委托的专家证人也出现在庭审现场,就世星药化厂区及周边环境是否需要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给出建议。世星药化方面则表示,将在庭后提交与生态修复相关的证据。多位参加庭审的人员告诉记者,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明星企业”多次被罚,废水曾超标220倍
身陷污染事件的世星药化,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北临茨山河,南眺渤海湾。其前身为葫芦岛药物化工厂,于2004年更名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在世星药化官网的介绍中,该公司享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辽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是当地的“纳税信誉A级”企业。另有媒体报道,世星药化主导产品对氨基苯酚年产量为28000吨,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然而,在诸多光环的背后,世星药化却面临着一系列环保问题。
世星药化2021年以来7次被处罚的明细表受访者提供
经过梳理前述提到的7份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发现,世星药化在2021年的违法行为共有6起。其中,葫环罚〔2021〕36号和葫环罚〔2021〕37号处罚决定书的罚金分别为60万元和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葫环罚〔2021〕37号案件因严重性被当地官方通报为行政移送案件的典型案例。通报中详述了2021年4月9日该公司对东墙进行翻修时,拆除墙体过程中掉落的土石损坏了收集渠上的石棉瓦盖板并造成堵塞,进而在收集渠上方形成积水坑,导致收集渠内的水渗出排入外部环境。经监测,坑内积水中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包括COD超标17.48倍、总氮超标220.48倍、挥发酚超标2.5倍、硫化物超标7.5倍、悬浮物超标19.8倍。因此,该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涉及2022年的违法行为有1起,系发生在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的12月,世星药化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罚款2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起由民间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案,从2022年7月提起诉讼,该案至今历时已超过一年半。律师钟兰安告诉新黄河记者,一审庭审过程中,他曾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希望对世星药化环保侵权事实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能调取相关材料。
一名参与本案起诉的公益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此案二审结果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世星药化自身的环境责任,更在于它对整个化工行业环保意识和行为的影响,“一审法院在世星药化没有尽到举证责任的实际情形下,作出了有利于世星药化的认定,甚至未让违法企业进行道歉,有违常识,其判决可能会被其他潜在的违法企业解读为即使违反环保法规,法院也可能不会对其进行严厉制裁,甚至不会要求违法企业进行道歉。”
世星药化:企业投入7000万元完善排污
对于上述提到的多次处罚,近日世星药化相关工作人员向新黄河记者回应称,经一审法院审理,上述处罚与污染具有关联性的只有两起。另有该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不便过多回应,但该工作人员称,本案开庭前,有自媒体发布不实文章,引导舆论导向,甚至对世星药业进行抹黑,“我们也希望社会监督我们,但这个监督不应该是有点事,就拿着放大镜去看,甚至拿显微镜去看。”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广林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世星药化一直高度重视环保问题,并持续投入环保资金。2021年前后,公司投入了7000万元新建排污设备。“当地政府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对我们企业十分重视,我们有缺点、毛病,他们都及时纠正。”当记者提出如何看待整改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问题,董广林表示暂时不便回应。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4月,世星药化又因环保问题被查。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因违规拆除危险化学品硝酸储罐而被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对于此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已被当地执法部门撤销。
本案二审期间,环保领域高级工程师潘为森作为专家证人,向法庭介绍了世星污染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其对媒体表示:“世星药化应该加强管理,因为是多次污染,通常像此类环境污染的案件,如果被曝出来一次到两次,其实对于一个企业以及地方来说,就影响很大了。”记者也注意到,2023年4月1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关于公布<葫芦岛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将世星药化(序号为49)列入《葫芦岛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有企业因未能举证败诉
类似案例判决
新黄河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以2023年11月判决的,岳阳市东洞庭生态保护协会与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为例,该协会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旨在证明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上述行为已实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但因原告客观上难以对被告排放污染物的成分、浓度、总量等进行举证,而被告作为生产者完全有能力对其违法排放时长以及排放量等进行举证,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酌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37000元。被告因存在环境侵权行为,需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环境法学博士苏芸芳告诉新黄河记者,与一般的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生态环境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苏芸芳表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原告在认知、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不占优势。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法律为了防止原告滥诉,提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规定了原告需要承担对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世星药化一案中,原告方提供了多份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环境介质的类型、生态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此外,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原标题:《2年内7次因环保问题被罚,“辽宁知名药化企业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