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酒驾酿事故 车属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这么判

2022-05-11 17:01:45 - 北京青年报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饮酒后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一审法院作出了需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二审中,蚌埠中院根据“饮酒后驾驶车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改判驳回车属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该单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020年9月2日,怀远一家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汽贸)为其名下皖CBXXXX号牵引车在一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宿州财保)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08453.60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2021年8月4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同乘人员高某某)行驶至宣城绕城高速时碰撞到王某某驾驶的皖FBXXXX号重型仓储式货车(同乘人员乐某),事故造成杨某某死亡、高某某和乐某受伤、上述车辆毁损。经宣城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怀远汽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宿州财保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怀远汽贸与宿州财保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怀远汽贸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宿州财保依法应当给予赔付。虽然宿州财保辩称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免赔事项,但其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宿州财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怀远汽贸保险金263780元,并由宿州财保承担案件诉讼费2628元。

宿州财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其有权拒绝赔偿。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中,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保险事故发生时杨某某系酒后驾车。“饮酒后驾驶车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宿州财保在与怀远汽贸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时,将该情形约定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宿州财保以此为由拒绝对案涉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怀远汽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怀远汽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玲玲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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