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朋友偷走100元,黑龙江一老汉挥刀砍人被判故意杀人罪

2024-05-11 11:09:00 - 深圳新闻网

转自:大皖新闻

黑龙江一对老朋友在家中喝酒。酒后,因丢失100元钱,两人起争执,男子郑某挥刀砍伤朋友。

近日,黑龙江省庆安县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郑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818.33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郑某今年65岁,张某某54岁。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郑某家喝酒,酒后张某某回到自己家。张某某走后,郑某发现丢失100元,怀疑是让张某某偷走了,便到张某某家理论,张某某否认拿了郑某100元,并与郑某又返回到郑某家。

在郑某家厨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某说:“我在这整死你得了”。郑某说:“你整死我吧,咱们俩都死得了,我也这么大岁数了”。

张某某就从郑某家厨房内办公桌的抽屉里拿出一把菜刀比划郑某,比划几下后张某某又把菜刀放在办公桌桌面上,用左手扯郑某衣服领子,用右手怼其胸部,郑某用左手拽张某某右侧肩膀,用右手从办公桌桌面上拿起菜刀砍张某某,将张某某头顶部、右耳后、下颚部、左前臂等部位砍伤。在张某某说“我服了”后,郑某才停止继续砍张某某。

经庆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

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818.33元。

综上,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818.33元。(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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