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24-06-11 07:08:09 - 检察日报

他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年初,有两起案件的卷宗同时摆上了我的办公桌,一起是张某强奸案,一起是由该起强奸案引发的赵某乙故意伤害案。这两起案件中,张某既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其双重身份为案件的处理增加了一定难度,这两起案件的案发过程也引起了我的注意。

2023年4月19日20时许,张某酒后到其侄媳妇郭某家中,不顾郭某卧病在床的婆婆赵某甲就在隔壁房间,欲强行与郭某在卧室发生性关系。赵某甲遂电话联系自己的侄子赵某乙。赵某乙赶到后,看到张某已脱掉衣物欲行强奸,遂言语呵斥进行制止,张某见状殴打赵某乙。趁赵某乙让郭某报警之际,张某跑出房间,赵某乙随后追赶。张某持一把炒勺殴打赵某乙,赵某乙顺手拿起一根木棍追打张某。张某跑到门口过道时摔倒,赵某乙持木棍殴打张某,致其眼部受伤。案发后,张某因左眼受伤住院,经鉴定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另查明,2022年夏,张某还曾欲强行与赵某甲发生性关系,被人发现后制止。

案发后,张某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辩解,辩称郭某在案发时没有反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郭某与赵某乙合谋诬告陷害他,赵某乙提前藏匿对他实施殴打,要求追究赵某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院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说法,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附近监控视频、通话记录,补充询问双方当事人,并自行复核了相关证人证言,最终准确还原了案发经过,证实赵某乙确系案发后经赵某甲求助赶到现场的,张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我院对张某提起公诉。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今年1月18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而赵某乙故意伤害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赵某乙行为的定性问题,即其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我认为,张某案发前曾欲强奸赵某甲,本次又欲对其儿媳郭某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恶劣。赵某乙在发现张某对郭某实施强奸行为后,为制止不法侵害,对张某实施的追逐、殴打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应认定为一体化的正当防卫,其行为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对此,我院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会议,均认可上述意见。

而后,我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听证各方参与人均同意我院的认定意见,认为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对自己的侄媳妇欲行强奸,不仅违反了社会一般的道德准则,更违反了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赵某乙追逐、殴打张某的行为,不仅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准则,在法律上也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3月26日,我院以赵某乙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张某强奸案的两名被害人均为农村留守妇女,在受到侵害时均未在第一时间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赵某甲在受到侵害后更是考虑到亲属关系、对自己名誉的影响等因素未及时报案,不仅导致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而且也导致犯罪分子未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继续实施犯罪。

针对农村妇女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我院联系县妇联深入农村,通过开展防范侵害知识讲座、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增强农村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司法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既关乎法律,也关乎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每起案件都牵动着人们心中关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弘扬法治精神,我们要做见义勇为者的守护人,为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撑腰”,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提供法治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司法的担当,让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官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每天都会接触关乎人民权益的大案小案,我将继续坚持“三个善于”理念,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口述人系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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