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被处以罚款2000元
2024-06-11 09:05:57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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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被处以罚款2000元
2024年06月06日,湘西州邮政管理局就保靖县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保靖县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飞元
住所:迁陵镇建设东路12号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
三、主要事实
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寄件人自备包装物、不需要寄递企业提供的,其自备包装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41条第5款第四十一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立即改正
承办单位:湘西州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