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探析(一)——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证券化

2024-06-11 16:01:34 - 读懂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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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未来,谁能更好的掌握数据要素,谁就能掌握了金融发展的制高点。”前央行行长易纲在2019年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年会上的这句话发人深省。数据要素,已经成为当下后信息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社会,数据已成为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关键资源,数据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未来谁能掌握和有效利用数据资源,谁就能够在经营中获得最为准确的资讯,为精准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和服务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

(1) 数据资产入表的政策背景

“大数据”于2014年3月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国务院会议多次强调要开发应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202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要素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5月,颁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2022年1月,国务院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要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要素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权益保护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跨境流通机制以及收益分配制度等,成为我国数据要素的顶层设计文件。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计暂行规定》”),明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方式。自此,正式拉开了我国数据资产入表的序幕。

(2) 数据资产入表的意义

数据资源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是人类进入数字经济社会的关键生产要素,对我国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意义深远。如同工业革命后机器代替人力将人类体能极限极大地提升、信息革命后互联网将人们的沟通交易成本缩短到近乎无限小一样,以数据要素为基础的数字经济社会将会极大的提高社会全要素的生产效率,使有限资源得到近乎最优的配置,社会整体的生产方式也会因此而得以进化,从而使社会更加繁荣,财富水平进一步提高。

从企业层面来说,数据资产入表使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得以从会计角度进行确认和计量,使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生成或收集的数据资源不再简单的费用化计入损益,而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得以对其使用、交易或处置,增厚企业的资产,改善企业的净利润,并引导企业衍生出以数据资产为基础资产新类型产品,创造潜在的商业机会。

02

数据的资产化

(1)什么是数据资产?

要认识一个新事物,首先应从其定义入手。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数据资产进行明确的定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联合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国标GB/T40685-2021,以下简称“《国标GB/T40685》”)中对“数据资产”进行了规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10月颁行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由此可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数据资产”一词的解释,基本上沿用了《国标GB/T40685》中的定义。由此可知,数据资产本质上是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成果,具备“拥有或控制”、“可被计量”并且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三种特性。

此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9年12月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中对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即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无实物形态)、依托性(须依存一定的介质而存在)、多样性(表现形式多样,数字、表格、图像)、可加工性(可增加、删除、加工)以及价值易变性(价值并非一成不变)。

(2)数据资产有哪些类型?

《数据二十条》从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的不同,将数据分为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三大类,并据此建立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成为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根据数据所属的行业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政府数据、农业数据、金融数据、交通数据、医疗数据、个人数据【1】;根据数据的属性特征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用户关系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移动数据、需求数据;根据数据的用途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精准化营销数据、产品销售预测和需求管理数据、客户关系管理数据、风险管控数据【2】。准确辨识数据的类型,才能将同种类的数据要素进行准确的划分归集,为数据资源资产化、产品化乃至最终完成入表做好准备。

根据目前市场上已经完成的数据资产登记情况,经笔者统计,截至完稿之日城市建设类数据共有3单,数据内容为特定期间及区域内的道路、桥梁检测、地下管线以及建筑设计、建设、测量数据;公共信息类数据共有10单,数据内容主要为供热、水务等在公共服务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交通运输类数据共有28单,数据内容主要为城市公交出行、公共停车泊位、地铁运营、高速公路及智慧交通等数据;金融类有12单,数据内容主要为信用数据、支付指数、金融场景应用等数据;农业类有4单,数据内容为生态数据、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农作物生产数据等;港口类数据有3单,数据内容为港口吞吐量预测模型、干散货码头货物转水分析以及集装箱码头生产操作系统等数据集;环保类数据有2单,数据内容分别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服务以及污染治理相关的数据;通信类数据有1单,数据内容为区域通信管线运营数据。

(3)数据资产如何完成入表?

数据要素积累到一定规模则形成数据资源,数据资源中并非全部的数据要素都具备经济价值,数据资源中存在着有用数据和无用数据,无用数据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需要对数据资源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清理掉重复数据和无用数据,筛选出有用数据,提高数据资源的价值密度,最终使有用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数据集成为权属明确、可被计量的数据资源。

1、数据资产化与数据产品化之间的关系

数据资源在经过一系列的会计、法律上处理之后,可以成为可纳入财务报表的资产,即数据资产,这整个流程也可以称之为“数据资产化”。与数据的资产化相近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数据资源的产品化,即形成“数据产品”。目前,关于数据资产与数据产品的基础或前后关系,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看法:有的观点认为,从经济学和会计学的视角来看,数据产品、数据商品都是需要作为资产计入会计报表才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标的,数据资产化是数据产品得以实现的基础【3】;亦有观点认为,数据资产化的路径应为从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再到可交易数据产品、最后到数据资产的三步法【4】。那么,数据资产与数据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必须的联系,笔者将在此予以分析。

2、数据的资产化

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资产化的最终体现方式。据前所述,一个数据集被认定为数据资产,需要满足3个必要条件:即拥有这一数据集的数据权属,数据集的成本或价值是能够被可靠的计量,数据集可以产生经济利益。对于一个数据资源的持有主体而言,在完成数据资产化的认定时,确认数据集是否满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是较为容易甄别和确认的,数据集具备价值(即数据集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直接或间接收益),且可被使用(即通过特定的方式、手段或设备可以有效读取该等数据)即可。相较而言,数据权属以及如何计量属于实务中的难点,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其权属确认以及计量方式不同。《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在实务中数据确权及计量将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处理。

3、数据的产品化

我国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级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数据产品”进行定义,深圳市发改委在《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到,“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数据)、加密数据等。”上海数据交易所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中明确了数据资产的类型,将数据产品分为了“数据集”“数据服务”以及“数据应用”三种类型,其中明确:“数据集指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有一定主题的、可满足用户模型化需求的数据集合。数据服务指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为用户提供满足其特定信息需求的数据处理结果。数据应用指数据资源经过软件、算法、模型等工具处理,或经过工具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形成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数据产品定义可以简单总结为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具备特定商业化用途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

数据产品是得以在各地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是国家构建数据交易统一大市场政策的产物,也是国家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的要求。在我国,数据交易并非新鲜事物,市场上的数据交易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于属于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交易标准和规则,数据交易双方更多是针对数据资源的确认、交割以及价格等进行一事一议的洽谈,因此,数据侵权、非法数据流通、数据产权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数据的产品化,即国家通过制订规则,将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与数据资源交易相关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制度化,使数据采集生成、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数据全流程合法合规、安全可控,进而更好的保护交易、降低成本。

由此可见,数据的资产化与数据的产品化目的并不相同,两者之间也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前后关系,数据资产入表并不要求数据首先产品化,数据的产品化也并不要求该等数据资源作为资产计入会计报表为前提。

从目前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案例来看,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往往都是先在数据交易所完成数据产品的登记。究其原因,如前所述,主要是各地数据交易所均已制订了数据产品登记具体规则,该等规则所要求的确认或披露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数据资产入表的3个必要条件,并且完成数据资产登记之后,还可获得数据资产产权证书,是数据资产权属的有利证明文件。此外,还考虑到相关登记或挂牌补贴以及方便未来数据产品交易等因素,所以,实务中通常都是先完成数据资产在数据交易所的登记手续,然后再进一步完成数据资产的入表。

(4)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1、改善企业财务报表

《会计暂行规定》颁布之后,数据得以作为资产进入财务报表,从而增加资产规模,优化资产和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会计暂行规定》明确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相关支出不再调整,鉴于大多数企业存在数据资源采集或维护所产生的成本并不高的情况下,短期来看,成本法入表实际对其资产负债表的改善较为有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数据资产的价值会不断增加。此外,由于数据开发有关的费用化支出能够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可减少企业支出的成本费用,提高企业净利润,从而改善企业财务报表。

2、推动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增加企业盈利

数据资产是一类新型资产,每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都会产生与其经营相关的大量数据,但这些数据并未被重视,亦未得到充分挖掘及有效利用。在数据资产得以入表之后,数据资产的价值被渐渐被重视起来,数据属于战略性资源也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因此,将经营数据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出基于数据资源的数据产品,在将来会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甚至每个企业的必选项,如同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企业都着手建立自己的官方网页一样。在数据经济时代,企业与时俱进地都会关注并重视自己的数据资源,数据的挖掘与利用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甚至形成新的业态,从而使企业新增一项收入来源。

3、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数据作为一项明确可计量的资产,可通过资产质押融资的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数据资产入表除可以改善企业财务报表、降低资产负债率之外,其本身就是一种具备价值的资产,可以直接作为融资标的来实现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在目前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并实现融资案例中,存在部分案例是银行主导下完成的情况。此外,除了银行质押贷款之外,还可以通过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形式将数据资产盘活。当下阶段,国家为了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各地都陆续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部分省份明确数据资产融资可以获得一次性金额补贴或融资利率补贴,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4、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数据资产入表对于平台公司的意义重大。当前,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而数据资产入表为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源带来了新的希望。国家打造智慧城市、智慧社会必然要求公开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政府掌握的公共数据,基于安全性考虑,其使用只能可授权给地方国企,地方国企通过数据的脱敏、加工等工序形成自己的数据产品后,进而向辖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出售或提供数据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当数据产品的应用形成一定规模后,将会产生较为可观的收入,最终形成数据财政,平台公司也顺势完成产业化转型。

03

数据资产证券化

2023年11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其中明确,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以及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打造数字金融体系、完善数据金融产品、以金融支持数字经济属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而数据资产证券化也是数据资产金融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数据资产证券化也是数据资产入表之后的必然趋势。

数据资产入表意味着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已正式启动,而作为可以在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的产品,由于其已满足确权、评估、定价及合规等挂牌交易的要求,已具备标准化产品的特征,因此,数据资产的证券化也呼之欲出。鉴于当前市场上并未完成首单数据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笔者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资深从业人员,将以交易所发行的资产企业证券化产品作为主视角,同时也会结合着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票据以及中保登的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数据资产证券化做一些前瞻性的研究与探讨。

(1)

如何设计数据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所谓数据资产证券化,即将数据资产通过法律、财务上的设计,最终使其成为可以在公开市场流通的证券。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已形成了三大类七小类基础资产,数据资产在即有的基础资产框架上,可以通过以下基础资产模式来开展证券化:

1、信托贷款模式

信托贷款模式即企业融资债权,在该模式下,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并向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形成底层资产,贷款债权的规模以融资企业持有的数据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融资企业以持有的数据资产为信托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约定以数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该交易模式的交易结构图如下:

新时代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探析(一)——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证券化

该模式下,对于底层资产的要求相对较低,只要有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并评估的企业均可以作为债务人,且对于债务人数量分散度的要求有所豁免。此外,由于当前的数据资产入表/挂牌的鼓励政策,各地均陆续出台了一次性奖励或融资利息补助的奖励或补贴措施,在实际中可使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应收账款模式

应收账款模式与信托贷款模式较为类似,但没有信托这一层SPV。由保理公司作为投资方,受让保理申请人对于债务人的基于数据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或一般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附加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以其持有数据资产提供质押担保。该模式的交易结构图如下:

新时代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探析(一)——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证券化

在该模式下,由于中间缺少了一层信托SPV,所以整体成本降低。将底层资产限定在具体的数据产品服务提供、数据商品交易等与数据资产交易场景下,符合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与数据资产交易相关的要求。此外,鉴于当前阶段数据交易体量可能无法满足要求,参考其他类似案例,笔者认为,除了数据交易而直接产生的应收账款外,基于一般商品贸易、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辅之以债务人或第三方持有的数据资产向保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亦属监管可接受的范围。该种模式的优势是保理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既有的业务模式,仅需要将数据资产作为质物向其进行出质,债务人的到期偿付款项可以基于其数据资产使用或交易来产生的收益,而若发生约定的质押情况时,数据资产亦可以通过及时变现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是租赁公司直接以数据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形成租金债权,进而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数据资产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但由于数据与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同,其本身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备收益性等监管规则对于租赁物的要求【5】,且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政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甚至部分地区已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列入当地金融业发展的“十四五”规划中【6】,所以,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已屡见不鲜。该模式下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新时代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探析(一)——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证券化

经笔者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市颁布的融资租赁监管细则中,绝大部分省份对于“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存在着解释或论证空间【7】,即未明确要求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或虽规定了是“固定资产”但允许有例外的情形。明确规定仅“固定资产”且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只有江苏一家。

然而,江苏省的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业务难题也并非无法破解。数据资产的物理属性和存在属性表现出有形资产的特征,数据资产需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服务器等存储设备中,并被存放在机房等仓库类地方,这是数据资产的有形性体现【8】。司法实践中,也将无形资产的租赁交易以是否存在实物载体作为标准进行区分,进而认可依附于设备之上的软件等无形资产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9】。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江苏省内的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可以通过以数据资产存储设备作为租赁物,以数据资产作为担保物向租赁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融资租赁的融资规模则以数据资产连同存储设备的共同评估价值作为依据,且通过合同约定,租金偿还款项的第一来源于数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4、收费收益权模式

数据收费收益权模式是数据资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数字经济已经初具规模,智慧城市、智慧社会业已初步建立,作为持有当地政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国有企业,基于其提供特定区域内公共数据服务而产生的未来经营收入,可为基础资产来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模式的交易结构如下:

新时代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探析(一)——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证券化

在该模式下,出于未来经营收入现金流稳定性的考虑,通常要求原始权益人在经营基础资产具备一定的垄断性和排他性,而该等垄断性、排他性往往是通过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拥有某一行业的特许经营许可来认定。根据前述数据的种类划分,数据可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而公共数据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流通交易需要进行脱敏处理,实务中往往是由政府授权给当地国有企业来加工使用,形成门类众多、具备商业价值、但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安全数据产品,进而向区域内的不特定商事主体提供数据服务并收取费用,产生较为可观的数据收入。

(2)

数据资产证券化中的关键法律要点分析

1、债务人分散度的问题

收费收益权模式下,基础资产现金流本身来源于不特定的债务人,所以不存在债务人分散度的问题。债务人分散度主要是针对债权类基础资产的要求,就交易所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来讲,基础资产池至少包括10个非关联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金额占比不超过50%;资产支持票据未对债务人的数量进行明确的限制要求,但规定了分级披露机制,若要满足最精简的披露要求则至少包括7个非关联的债务人且每个债务人的入池金额基本均等;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对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与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似,即至少包括10个非关联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金额占比不超过50%,同时也明确了如果有评级AAA企业作为增信方、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的,债务人分散度可以豁免到3笔,甚至在受托人说明合理性原因、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风险缓释措施且一次性发行完毕的前提下,基础资产债务人可以少于3笔。

由此可见,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与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对于底层资产分散度有着相同的规定,且也都存在着豁免的情形,不同的是,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对豁免情形较为明确,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则较为笼统【10】,也给实务中带来了更多的操作空间;资产支持票据则未限制债务人的数量,而是根据债务人集中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尺度。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类型的基础资产,是国家大力支持与鼓励的方向,因此,监管对于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较为宽松,经笔者了解,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当前数据资产的债务人满足5笔即存在可沟通的空间,而协会则是可以将数据资产混合在其他债权类资产中一起申报,目前基础资产中关联2笔数据资产便可。

2、收费收益权模式下,数据资产权属及合规的问题

并非任意一家企业全部的未来经营收入都可以作为收费收益权的基础资产,基于垄断性与排他性的要求,实务中只有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未来经营收入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同理,因数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未来经营收入,也只有涉及到公共服务内容的方可作为收费收益权的适格基础资产。此外,由于特许经营服务所形成的数据资产不再需要额外的特许经营授权,其潜在的客户范围也与原特许经营业务的客户群体并不相同,因此,即使当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服务的企业所形成的数据产品收入,也无法直接以其开展数据资产的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

可以开展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产品提供方,应当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企业。由于社会对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持有者,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来形成新的市场从而拓宽财政收入渠道已成为业内共识。在我国当前的数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框架下,政府通过对公共数据的授权使用来让渡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被授权企业通过持有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来经营公共数据产品并产生收益。

然而,虽然我国当前已初步完成了数据资源产权分置的顶层设计,但立法层面还处于空白状态,数据产权尚需要得到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经营使用权”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并将公共数据授权与《行政许可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结合,从数据资源的产生、供应,到数据资产的授权使用,再到数据产品的经营收益,实现我国公共数据资源全链条的制度化、合规化,为包括数据经营收费收益权产品在内的数据金融服务扫清障碍。

3、融资租赁模式下,数据资产是否符合租赁物特征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动产及不动产之外,权利似乎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40条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作为物权主要内容的所有权,其所支配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或动产。从法理上讲,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且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类一定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的物。物权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即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到的物,物一般具有单一性、独立性、特定性以及有体性四个特征【11】。而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则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民法典》中关于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仅在于第440条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方可进行出质。因此,就权利而言,由于其不属于物,故所有权也无从谈起。然而,数据虽然属于无形资产,但并非权利,而是“有体物”。

我国法理上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只能是身份属性以外的财产权利,并且只能作为他物权的客体【12】。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体物的范围也呈扩大趋势,除可以观察的有形体外,空间、网络空间、自然力等虽不能具体观察到有形体,但在观念上确实存在抽象形体,且可以用一定方法度量的物,属于特殊的有体物。举例来讲,法律上认可的物除了固定、液体、气体物之外,对于电、热、声、光以及无线电频谱等这些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因可以被感知、控制和利用,其作为有体财产的延伸,法律上仍然认定为有体物的范畴,如《民法典》第二分编“所有权”部分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如前所述,数据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交易和转让;虽然其本身呈现出无形性,但是其在网络空间中属于有形的存在,与电、光、热及无线电频谱等物相似,属于一种特殊的“有体物”。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限定了租赁物为固定资产【13】,与《会计暂行规定》中关于数据资产认定存在着冲突,这一问题待后面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解决,但就当前数据资产而言,由于其满足属性为“物”的认定,并且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从司法维度来讲,其直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并无不当。

04

结语

中国是世界上首个将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的国家,得益于国家战略层面的高瞻远瞩,进一步提升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管理水平,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性代表要素,数据资源将会在数据经济时代发挥重要的作用。下一个十年,将会是从互联网经济时代正式向数字经济时代变迁的一个时代,人类将正式的进入未来,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未来。2024年作为数据资产入表的元年,我们有幸经历、有幸见证、有幸参与到这一历史性的阶段。

【1】叶雅珍,朱扬勇.数据资产[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1。

【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第二十七条:“目前比较常见的数据类型包括:用户关系数据、基于用户关系产生的社交数据、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移动数据、用户搜索表征的需求数据等。目前比较常见的数据用途包括:精准化营销、产品销售预测和需求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控等。”

【3】叶雅珍,朱扬勇.数据资产[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1。

【4】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生态负责人舒宏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办的“数赋临港”以数会友主题研讨会第二期上的观点,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12-5161383.htm

【5】《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6】如上海市政府在2023年6月出台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明确“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天津市政府在2021年9月颁布的《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提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更好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7】经笔者统计,明确规定原则上要求“固定资产”,但允许“除外”情形有15个省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安徽、内蒙古、河北、山东、辽宁、吉林、广西、青海、重庆、江西、云南;暂未检索到具体监管细则的有12个省市:四川、陕西、贵州、湖北、黑龙江、海南、甘肃、宁夏、西藏、河南、天津、山西;未明确限定租赁物必须为“固定资产”的省市有3个;明确仅规定必须是“固定资产”,未有例外情形的只有江苏一家。

【8】叶雅珍,朱扬勇.数据资产[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1。

【9】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中“融资租赁合同”部分有着较为详细的阐述。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3.5.2:“债务人或底层资产的增信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或债务具有全额抵押担保的,可免于上述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

【11】杨立新:《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

【1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78页。

【1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

徐润东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信托、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募REITs以及数据交易与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徐润东律师拥有近10年大资管金融领域律师的工作经验,作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法律专家,曾主办了多个全国知名资产证券化创新案例,其创新性的交易结构使具体项目克服了各自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形成可复制性的示范效应,多个项目在内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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