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被警告

2024-06-11 18:20:56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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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水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衡金罚决字〔2023〕2号),李浩兵(时任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简称:安平银行),其对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未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监管统计数据填报不准确事项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水监管分局对李浩兵(时任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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