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解读 |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范及涉税风险

2024-06-11 18:06:23 - 天职国际

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已全面开展数电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其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用发票、纸质普通发票;非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传统的税控版纸质专用发票、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两类发票处于并行阶段,其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相同。

随着税收管理的日益严格和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成为了税务审查的重要一环。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内注明特定信息。未按要求填写备注栏的发票无法作为税收优惠申请依据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无法扣除的不利后果。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此类风险,天职国际税务团队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进行详细解析,并提出合规操作指引。

数电票开具要求与

传统发票备注栏要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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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发票备注栏要求未作调整,由于数电票具有标签化、要素化等特点,传统发票在备注栏注明的关键信息,数电票则需要正确选择票种类标签后在票面其他栏次体现。企业对特定业务开具数电票时,应正确选择业务类型,对应标签及关键信息在票面一并体现,避免了纳税人漏填信息出现发票不合规的情况。

数电票具体票样示例如下:

1.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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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电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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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稀土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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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服务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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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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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运输服务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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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动产销售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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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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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产品收购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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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光伏收购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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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收车船税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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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产农产品销售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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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差额征税数电票(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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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差额征税数电票(全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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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成品油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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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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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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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稽查案例及执行口径

案例1:

山东XXX某公司因为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纳税人名称:山东XXX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滨州税务稽罚(XXX)10号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0,000.00元。

处罚结果:补缴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案例2:

临时停车费发票开具为“经营租赁”,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具体停车地址,是否同样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结论:停车费发票需要注明停车场地址。

税务风险提示与建议

目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发票的基本信息和备注栏信息开展信息收集,进行数据比对和筛查风险。在数电票与传统发票并行阶段,企业开具数电票时,应根据业务内容正确选择数电票类型,并将票面信息填写完整;开具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完整填写备注栏信息,避免遗漏。实务中,企业只注意发票的基本信息填写,而忽视备注栏情况较为普遍。在税务机关严监管的背景下,会造成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特别提示:目前,税务机关执法普遍较为严格,对于企业忽视填写发票备注栏的情况,会按照政策规定确认为不合规发票,即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税前扣除。

鉴于上述规定及监管现状,天职国际税务团队向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二)严格发票开具流程

在发票开具前,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发票信息,确保备注栏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对于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应及时更正或重新开具。否则,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关注政策变化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时了解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的变化,确保企业发票管理的合规性。

(四)及时咨询

对于不确定如何填写发票备注栏的业务,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专业服务机构咨询,确保发票取得和开具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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