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怀远县魏庄镇坝南百货超市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怀市监处罚〔2023〕700号),涉及怀远县魏庄镇坝南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 〕7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魏庄镇坝南百货超市
注册号
92340321MA2QY3JJ4J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未索证索票、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3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00号
当事人:怀远县魏庄镇坝南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3JJ4J
地址:怀远县魏庄镇友谊村姜家组8号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魏庄镇友谊村姜家当事人的超市进行了检查,随即抽取1个产品查看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记录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了当事人。
现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其店内销售的“红牛”饮料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当事人采购食品,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案发,上述行为属首次被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产品照片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无法提供出产品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查验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10日,被委托人王贵荣提供的委托书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以及首次的事实。
2023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