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可委托组织和解

2024-07-11 06:57:08 - 市场资讯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清容)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和解规程》)正式印发,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方式迎来变化,当事人除了去法院申请,还可委托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和解规程》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法庭主导”的程序以外探索构建和细化了“庭外委托”和解机制,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解规程》正式实施后,对于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量较少且配合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

哪些人可以申请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据介绍,一是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基础条件,二是已经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等相关情况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或者不予免除、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等。

《和解规程》依照《条例》并参考人民法院有关指引,探索构建起包含“发布公告→财产申报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核→征询意见→组织表决→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按期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执行。

此外,《和解规程》规定,出现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启动庭外和解工作超过3个月但未能促成和解,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庭外和解工作,债务人涉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等情形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终止委托和解程序。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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