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发生车祸 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由谁承担?

2024-07-11 07:31:09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宋辉斌)横州市的陆某租车期间发生车祸,出租方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至法院,除了要求陆某支付车辆维修费、折旧费,还要求陆某支付车辆维修期的租金14400元。那么,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事故,车辆维修期间是否计入租赁时间?租金究竟应由哪方承担呢?来看看7月10日横州市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

陆某租用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小汽车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租用时间为1天,租金为每天240元,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维修费、律师费等其他事项。2023年6月5日,陆某驾车发生掉沟里的事故,他没有报警而是联系了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修理。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因多次催促陆某支付车辆修理费未果,于同年9月12日通过微信向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35190元,并同日领取了车辆。之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和2023年6月5日至8月5日期间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律师费。由于陆某不申请司法鉴定,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同意以合同约定按修理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即17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陆某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损失、律师费,陆某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这些费用的承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约定,应当向出租人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关于车辆维修期的租金,陆某租车后,因其单方原因造成事故且没有及时支付维修费用,导致车辆迟迟未能归还给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故对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陆某支付2023年6月5日至8月5日的车辆租金1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陆某向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车辆租金14400元、车辆维修费35190元、车辆贬值损失17595元、律师费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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