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丨如何让微信记录成为有效“呈堂证供” 必须要保存原始载体,尽量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

2024-07-11 07:46:00 - 新疆网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实施4年,它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该法实施以来,各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频繁作为证据出现。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实施4年,它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该法实施以来,各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频繁作为证据出现。

不少市民想通过“晚报融媒·帮您办”了解,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被法庭采信?带着这些疑问,连日来,本报全媒体记者走访了天山区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了解到,用微信固定证据,必须要保存原始载体,尽量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这样才能让微信记录成为有效的“呈堂证供”,保障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条+微信聊天证据

双方认可当庭达成调解

“近几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为普遍。”7月1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法官王娟说,该法庭去年至今审理了约230多起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其中大部分为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里,几乎9成案件涉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当日,王娟开庭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建起诉称,他的朋友李某一年前向他借款4.5万元,并承诺一年内归还,李某给他出具了借条,他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4.5万元。

“一年后李某并未如约还钱。”张建说,无奈之下,只能将李某告上法庭。

“我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催还钱的聊天记录。”张建当庭向法官出示了借条,还出示了微信转款和聊天记录。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张建多次询问“你啥时候把欠我的四万五还给我,我现在急需用钱”,李某回复“好,我肯定会还的”或“我会尽快想办法还你”。

王娟说,通过张建提交的借条、微信转款和聊天记录,证明了他给李某借款的事实。

庭审中,李某承认自己欠钱的事实。他表示,自己目前没有还清欠款的能力,愿意分期还款。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建放弃利息,李某在12个月内分4次还清4.5万元本金。

庭审结束后,张建说:“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证据,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很方便,否则我还得专门请律师收集证据。”

“在过去,如果是借款纠纷,必须要有借条或欠条。”王娟说,还需要加银行流水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实施后,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另一方就是起诉的被告,并且对方认可借款事实,也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只要聊天记录能够佐证诉讼请求的事实,法庭就会采信该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

没有借条也能赢官司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可以证明欠款事实,没有借条法庭也会支持。”7月9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古丽努尔·阿西木审理一起涉及微信证据的借贷纠纷案件时说。

原告方亮起诉称,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他朋友吴某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自己借钱,自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给吴某陆续借款18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还款,吴某还了6.3万余元,剩余部分及利息一直拒绝偿还,只好通过法院“讨债”。

法庭审理认为,方亮和吴某之间借贷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通过方亮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向方亮借款18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方亮说吴某已还6.3万余元,剩余借款11.9万元应当归还。方亮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吴某归还方亮11.9万元本金及利息。

古丽努尔·阿西木说,本案中,方亮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为吴某,由此可以证实双方身份及存在钱款往来。其次,方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显示他多次催要还款的内容,“你什么时候还剩下的钱?我也急需用钱”“已经过去这么久了,你啥时还钱?”而吴某也屡次回复“我现在手头紧,再过一阵就给你还”“放心吧,我一定会还你钱的”等内容,聊天记录中还提到了还款的具体数额,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如果要打官司要注意三点。”古丽努尔·阿西木提醒说,一是要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三是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正确固定微信证据

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应当如何正确规范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大多数群众并不了解。”7月10日,米东区人民法院羊毛工法庭庭长丁华介绍,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只要带着手机来现场出示聊天记录就可以了。

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钱玲举起手机说:“我手机微信里有与被告聊天的记录,聊天中被告也承认欠的货款没付。”

丁华当庭查看原告钱玲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后,要求其将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并提交法院。因为截图打印是要作为证据材料存入案卷档案的,并非法庭看完即可。

丁华说,正是因为微信这款即时通信软件的普及,无论是支付功能还是聊天功能,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特别密切,所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很普遍,但是法官在审案时,需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综合确定案件事实,如果仅有微信聊天记录,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如何,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丁华介绍,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丁华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几张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如何保存、收集、提交微信证据,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对主张权利的群众而言,学会正确固定微信证据,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丁华提醒,使用微信证据时,首先需提交原始载体,现场登录微信账户演示,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要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必要时还需通过对方发布的朋友圈信息进一步确认身份信息,也可在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交易后,在微信账单里找到双方的转账记录,申请转账支付凭证,凭证中会显示交易双方的实名信息;最后,要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以核对其真实性,证实与案件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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