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骗取补偿款 检察院监督案件再审

2024-07-11 10:01:15 -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虚假诉讼骗取补偿款 检察院监督案件再审

河北法治报讯 (俞佳悦 郑旭永)6月27日,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虚假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再审认定,原告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

2015年2月,海港区某村村委会在土地改造后,按照改造后剩余土地相关款项分配方案向村民发放补偿款。单某某一家三人(单某某本人、单某某之子单某启、单某某之女单某阳)应获得补偿款共计59.9万元,且已全部领取到位。2022年8月,为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单某某捏造该村村委会工作失误,导致其未成年的儿子单某启的土地赔偿款未发放,以单某启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单某启胜诉,由该村村委会支付单某启赔偿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造成了该村村委会的经济损失。

海港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立即与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对接,并启动内部移送程序,将线索移交给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卷宗以及民事诉讼的审判卷宗,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该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该案系单某某一方捏造未全额领取土地赔偿款的事实而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

查明案件事实后,海港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6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海港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民事再审。

庭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充分阐述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理由,同时,依法对整个庭审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最终,法院经再审认定,原告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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