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一个月!德州集中教育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

2024-07-11 11:23:38 - 德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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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教育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对集中教育整治期间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会议指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从严从实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教育整治,严肃查处酒驾醉驾问题,深挖细查背后风腐问题,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作时间、工作日午间、公务活动期间禁止饮酒,禁止违规请吃吃请、酒驾醉驾等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醒。要树牢问题导向,坚持日常严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常态化、高频次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协调联动,在依纪依法处理酒驾醉驾问题的同时,深挖背后的作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释放“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保持高压态势。

会议强调,要压紧压实责任,既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齐心协力推动集中教育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要加强调度督导,严肃纪律要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落实。要务实有效,力戒形式主义,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此次集中教育整治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0日,结束后将转为常态化教育整治。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一起了解↓↓↓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德州日报记者:王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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