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臭水”面临的风险家校要共同扛起监管责任

2024-07-11 11:17:55 - 法治周末

养“臭水”面临的风险家校要共同扛起监管责任

暑假来临,孩子更容易在不同地方聚集,养“臭水”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要提高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在教室内,身穿蓝色校服的男生轻轻拧开一个塑料水瓶,砰的一声,里面的棕色液体直接喷涌而出,洒在课桌,周边的同学捂着耳朵蹲坐在一旁……这是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的一个视频片段,据了解瓶内的棕色液体是最近在中小学生间风靡的“臭水”。

所谓的“臭水”,是将各种饮料、食品、化妆品等任何可以引起发酵的物品放入塑料瓶里面“养”,等待爆炸。

甚至有人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独家配方”和经历。一位学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自己养“臭水”的经历:“我养了4个月的‘臭水’终于还是炸了,附近的14个人都回去换衣服了,有七八个人吐了,腐尸的味道夹杂着浓稠的不明块状物和呕吐物,臭味甚至刺激眼睛,整个教室不得不从四楼搬到一楼办公室旁边。”

面对养“臭水”在网络上的不断发酵,“‘臭水’又臭又危险”的相关话题引发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担忧。养“臭水”背后有何法律风险,学生家长和学校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万浩盛。

“臭水”伤人要负责

《法治周末》:“臭水”在校园风靡,有何危害?

万浩盛:养“臭水”只是这场狂欢的统称,学生所养的“臭水”各有各的臭法。因材料种类和投入剂量的不同,投入顺序和混合时间的不同,“臭水”臭得各异。养“臭水”的材料有常规的食用材料如纯牛奶、咖啡、草莓、可乐、馄饨汤等,也有常见的生活用品如洗发水、风油精、牙膏、墨水、感冒灵等,还有匪夷所思的蜘蛛、苍蝇和蟑螂等。

“臭水”中可能会混入细菌、病毒等病原体,“臭水”发酵也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当瓶内气压超过某一临界点“臭水”过大,爆炸开来,不仅会对教室学校范围内的如文具、书包、衣物及教室桌椅等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也会对周围的人的身体健康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尤其是暑假即将到来,持续的高温使微生物发酵更活跃,不同物质间化学反应更激烈,“臭水”爆炸和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高。当“臭水”爆炸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养“臭水”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养“臭水”的学生就成为侵权人,其监护人要根据侵权结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治周末》:如果“臭水”爆炸导致损害他人权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谁来担责?

万浩盛: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监护职责,要预防和制止其对他人造成侵害,同时应承担未成年子女对外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当孩子养“臭水”意外伤人,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生所养“臭水”爆炸仅导致诸如他人衣物、书包、课桌污损等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养“臭水”学生的家长需要用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的财物有可能或有必要修理,养“臭水”学生的家长要通过修理以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若修理后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况,根据财产所有人的请求,养“臭水”学生的家长要赔偿该财产的价值贬损部分,或者养“臭水”学生的家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若学生所养“臭水”爆炸不仅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还导致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则养“臭水”爆炸的学生家长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需要赔偿人身损害,若学生养“臭水”的行为造成他人达到伤残标准等严重精神损害,养“臭水”学生的家长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若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虽然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

家长应适当教育未成年人

《法治周末》:未成年人跟风痴迷养“臭水”,家长如何履行监护义务?

万浩盛: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处理能力,可能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侵害。一方面要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因养“臭水”伤害到自己和身边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未成年子女免受他人养“臭水”行为的侵害。

由于家长并不能时刻陪伴在孩子身边,保护的义务更多要以教育的方式实现,以避免潜在的伤害。而父母的教育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戒。教育的方式或许可以根据孩子养“臭水”的不同倾向相机决定,若只是跟风觉得养“臭水”好玩,可以正面管教,教给孩子安全知识,让孩子了解养“臭水”的风险,防止误伤自己,也避免因“臭水”爆炸伤害他人,引导孩子参与科学探索,用安全的方式寻找科研的乐趣与成就感。

如果孩子想通过养“臭水”存心臭一臭别人,潜藏着伤害他人的目的而准备了一个“臭水”爆炸的“惊喜”,则家长要及时制止,并严肃批评。无论如何,应该用正确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建议最好不要允许跟风养“臭水”,防止接触皮肤或误食,避免产生难以挽回的伤害。

《法治周末》:未成年人遭遇“臭水”爆炸,家长该怎么做?

万浩盛: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养“臭水”行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家长要注意留存好证据,以便相应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比如,受损害财产的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又比如,医院的材料,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收据包括门诊费、各项检查的费用、医疗费、门诊治疗等。

在此我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追求好玩,难以清晰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还可能引发伤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尤其是暑假来临,孩子更容易在不同地方聚集,养“臭水”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要提高关注。

学校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法治周末》:未成年人养“臭水”的场景一般是在校园内,学校是否有管理的责任?

万浩盛: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法律上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法律上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之所以规定学校必须履行以上职责和义务,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法治周末》:学校应如何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何预防学生养“臭水”带来的法律风险?

万浩盛:针对养“臭水”带来的安全隐患来讲,学校要想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就要做好专门的应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更为匮乏,更容易跟风养“臭水”,学校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低年级的学生尽到监管的职责,加强纪律检查,积极组织并引导参加安全、有益的文娱活动。对于高年级学生学校在监管的基础上要着重安全教育,与家长协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养“臭水”的危害性,增强安全意识,增强科学素养,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暑假来临,学生离开校园,养“臭水”的主阵地可能从学校转移至其他地方,“臭水”爆炸可能发生在被遗忘的教室角落,也可能发生在校园以外,虽然学校不能对学生时刻关注,但教育、管理职责也不能忽视,学校要做好暑假期间的关于养“臭水”的专项安全提示,提醒学生的安全意义不能有丝毫松懈。

如果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当“臭水”在校园里爆炸,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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