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造假现象为何屡见不鲜

2024-07-11 11:56:58 - 法治周末

■图像时代的法律(68)

短视频造假现象为何屡见不鲜

“那短视频《婆媳》剧中的恶婆婆是你演的吧?太坏了!”

在信息化社会,数字化商品将占越来越可观的比重。因此,严格禁止在网上发布造假短视频非常重要

□文/图吴志攀

近半年来,一些为了赚取流量而造假短视频的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其中,就包括拍摄“北京地铁大爷女儿含泪发声”短视频的张某敏和张某勇。“北京地铁大爷”是前段时间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的一位老人叶某某。6月24日,叶某某在北京地铁10号线列车上因扰乱乘车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广东英德网民张某敏为博取流量,冒充“叶某某的女儿”在短视频中哭诉,为“父亲”喊冤叫屈。而张某敏的父亲张某勇冒充叶某某,配合其女儿歪曲事实、践踏公序良俗。因涉嫌寻衅滋事,张某敏和张某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为了流量什么都干得出来”

此外,网上还有不少假“冒险”短视频。例如,一名拥有70多万粉丝的女网红,发布了“生吃见手青并被送医”的视频。众所周知,见手青是一种有毒的菌类,不能生吃。视频中的表演者“生吃”该菌后,出现了“中毒”画面。这段短视频极为吸引网友眼球,但随后,就有网民质疑视频是摆拍的。7月5日,抖音黑板报发布公告称:“该网红向平台承认该视频系摆拍,并主动将视频删除。”平台决定对其账号“禁言30天、抹除近一月增长粉丝、禁言期间搜索不收录、禁止被关注30天、取消营利权限60天”。

去年年底,网上还出现过一些假扮“恶婆婆”和“坏儿媳”的短视频,引发较多网民关注。在这些短视频中,一段“给住院婆婆吃泡面”的视频格外吸睛。不久发布这段短视频的博主主动承认短视频画面系摆拍,住院老人并非自己的婆婆,而是亲妈,而之所以摆拍视频,是为了“涨粉”。网友知道真实情况后,纷纷谴责该博主“为了流量什么都干得出来”。后来,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表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对其造谣的网络账号采取永久关停措施”。

网上发布信息有“红线”

在现实世界,为了谋财而行骗是违法的。在网络世界,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2023年9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对自媒体作出规定,明确在网上发布信息不得触犯的几条“红线”: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

第三,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是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如果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第四,对于转发谣言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短视频造假社会危害性大

因为网络流量可以变现,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自媒体为获取流量变现,制作虚假短视频发布,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

首先,伪造“负面信息”会丑化社会环境。编造本来没有的事,无疑会扰乱视听,给网民造成错误的印象:“现在的社会不如以前了,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了。”或是,“现在的人,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又或“我国社会公共道德水平比外国差远了”等。因为“眼见为实”的传统还存在,所以当网民看到这些恶意编造的短视频时,难以分辨真假,容易信以为真。同时,大众的善良被造假者所利用,令其得以谋取不义之财,并促使社会“戾气”膨胀。

其次,如果一个社会容忍造谣作为一门“生意”来赚钱,那么与商品市场上容许出售假货无异。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市场都不允许出售假货,一旦发现,会立即严厉处罚。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类的商品,市场管理更加严格。一旦发现有假药或造假的食品,且这些药品或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造假者往往会面临严重的刑罚。在刑满出狱之后,造假者终身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社会信用记录也会将造假者的个人信用降低为零,使其有生之年都难以恢复。

如何应对短视频造假现象

个人信用记录对造假者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措施。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有百年之久。一旦个人信用记录降低到一定程度,当事人求学、就业、创业、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就会被“拒之门外”。

例如,在英国坐火车,列车员虽然不经常查票。但是只要在查票时,查到了逃票者,那么,逃票者的不良信用情况便记录在案。此后,逃票者上学、就业等许多事情都无法顺利进行。在美国,如果有人被发现在正式文件上签字时造假,这个人的信用记录也会下降,难以为社会所容。我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建立较晚,人们现在可能还难以体会到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对个人诚信监督保障作用之大,但逐渐地,没有诚信的人也必将寸步难行。

上述那些造假短视频的例子,既然是为了“流量变现”,那么其与在市场出售“假货”的本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假货”是物质化的,而伪造的短视频是数字化的。

在信息化社会,数字化商品将占越来越可观的比重。因此,严格禁止在网上发布造假短视频非常重要。现在,造假短视频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轻,违法收入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还有一点就是,造假者被处罚后,过一段时间还可以“重操旧业”。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屡犯加重”处罚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警告那些初犯者,特别是“二进宫”者,出狱后不要重蹈覆辙。对于在网上发布造假短视频者而言,是否需要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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