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判了!向17岁女孩公开道歉,赔偿8000元

2024-07-11 15:56:27 - 海峡导报

 “我的照片和视频怎么出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

17岁少女小美(化名)应邀到厦门一个摄影工作室拍摄照片、视频后,发现她在该工作室拍摄的包括面部相关的照片、视频,竟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为此,少女状告摄影师索赔5万元。

事发厦门!判了!向17岁女孩公开道歉,赔偿8000元

近日

翔安区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17岁少女的照片视频

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

此前,在大林的邀请下,17岁的小美到大林(化名)的工作室拍摄照片、视频。拍摄后,大林向小美支付了500元,小美要求大林不能将她的面部照片、视频公开使用。

2023年2月,小美发现她在大林处拍摄的包括面部相关的照片、视频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其中,某平台上的两个账号均由大林所控制使用,且大林发布的照片、视频均被其他博主转发。

事发厦门!判了!向17岁女孩公开道歉,赔偿8000元

要求赔偿5万元未果

诉至翔安法院

在小美的要求下,大林删除了相关的照片视频,但小美认为大林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大林赔偿损失5万元未果,遂诉至翔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支付赔偿款8000元

本案中,大林支付500元给小美,小美虽然同意拍摄照片、视频,但小美并未同意将其面部照片、视频公开使用。大林将含有小美面部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美要求大林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精神损失,考虑到小美在拍摄视频及大林发布相关视频时,小美为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应当得到严格保护,大林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大林赔偿小美精神损失费8000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大林向小美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向小美支付赔偿款8000元。一审判决后,小美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容侵犯。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发布视频及照片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不当使用肖像权而引发侵权问题。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侵权页面的截图、相关的聊天记录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翔法

编辑段敏

海峡导报微信(IDhxdbwx)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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