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伤!凌晨海口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交警一查:2名驾驶员均醉驾

2024-07-11 17:02:26 - 环球网

6月13日4时54分

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

万利隆酒店路段机动车道上

一辆电动自行车

与一辆小型轿车

发生碰撞事故

致使电动自行车上的2人受伤

经海口公安交警

进一步调查发现

事故中两车的驾驶人

都属于醉酒驾驶

电动自行车上的2人

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目前此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7月10日

海口公安交警

公布此事故案例调查结果

警示广大驾驶人

切勿酒驾醉驾

骑车上路更要遵守交规

佩戴好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碰撞

致2人受伤

据交警介绍,6月13日4时54分,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万利隆酒店路段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

致2伤!凌晨海口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交警一查:2名驾驶员均醉驾

事故现场。海口交警提供

海口公安交警龙华大队事故民警到场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葛某生醉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值:134mg/100ml)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覃某文,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

与此同时,当事人赵某煌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87.47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金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而来。

最终,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与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此事故导致葛某生、覃某文受伤,两车受损。

致2伤!凌晨海口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交警一查:2名驾驶员均醉驾

事故现场。海口交警提供

双方均有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担主责

事故发生后,经民警进一步调查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当事人葛某生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以及当事人赵某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双方的违法行为均与事故成因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当事人葛某生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过错偏重。

致2伤!凌晨海口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交警一查:2名驾驶员均醉驾

事故现场。海口交警提供

因此,交警认定当事人葛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覃某文无事故责任。

据办案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上的2人事发时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不仅违规还有很大安全隐患。根据以往所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如果骑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所幸此次事故发生时,小轿车驾驶人及时反应踩了刹车,在两车发生碰撞后电动自行车上的2人仅受了一点轻微擦伤,没造成严重后果。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

醉酒驾驶危害极大,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威胁着他人的出行安全。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请在规定车道行驶,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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