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
转自:上观新闻
第六条【专家条件】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从事生态环境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二)部门推荐: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门根据管理实际需求推荐本领域专家入库;
(三)定向邀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
(一)参加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评估与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提供客观、公正、明确的意见;
(二)为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三)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培训;
(四)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工作。
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特殊工作需要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邀请专家库外专家开展工作。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案件办理中,赔偿义务人对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相关工作的;
(三)出具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收受利益方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漏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估评审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犯罪处罚的;
(七)因年龄、身体健康、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八)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