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购物,你被坑过吗?

2024-07-11 17:32:32 - 学习强国

转自:学习强国

小明买了主播在推销的“全天然”的化妆品,但发现商品实际上含有化学成分;

小张在直播间买的手机,却发现主播夸大了手机电池续航能力;

小赵购买商品遇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

小陈的预付卡被规定“过期作废”;

小李在直播中购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

小刘在餐厅遭遇账单错误……

这些问题你都遇到过吗?

直播购物,你被坑过吗?

在数字化时代,直播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然而,随着其迅速发展,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也日益增多。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第77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共7章53条,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正如上文中不同消费者所遭遇的,直播购物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霸王条款、预付卡过期作废以及账单错误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范“直播带货”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其风险主要表现在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和规避监管三个方面。《条例》对此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信息披露:比如,消费者在观看直播时,主播推荐一款声称“纯天然”的护肤品,但实际成分含有化学添加剂。根据《条例》,主播应明确告知产品的真实成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平台管理: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例如,消费者在直播中购买了一件商品,收到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平台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帮助小张解决问题。

营销行为规范:如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发布者需履行相应义务。比如,主播在直播中夸大某款手机的电池续航能力,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针对直播带货相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杰告诉记者,规范“直播带货”是此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直播带货”通常指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形式向观众推荐商品,并提供购买商品的链接,劝说消费者购买的行为。直播购物时,消费者面临的权益风险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是虚假宣传。部分主播团队以次充好,推销质量差的或者假冒伪劣商品;部分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夸大宣传或虚假承诺;部分主播提供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证书、资料作为商品质量证明;还有部分主播为牟取暴利,虚构商品效果,甚至利用自身知名度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另有个别主播在直播时展示正品行货,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但是销售出去的却是高仿假货,借此牟取暴利。

二是数据造假。随着直播业态与电商的深度融合,已经屡受重拳打击的刷单行为又重新在直播带货中蔓延。部分主播以刷单方式,短时间内制造大量的销售数据和极高的商品评价,达到快速占据搜索榜首和平台页面的目的。还有主播以“买粉”手段,换取集中、大量的点赞和关注,吸引普通消费者进入直播间。刷单、“买粉”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规避监管。部分主播编造各种理由,或者承诺让利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通过点对点的便捷支付方式付款交易,从而绕开平台监管,使得消费者所付款项直接进入卖家账户。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卖家就以推诿扯皮、机械回复甚至直接“拉黑”等各种方法推卸责任,“任性”“霸道”地拒绝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要求;更有甚者,在收到款项后直接“跑路”。此时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不仅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要想方设法搜集卖家基本信息,维权成本高。

消费者维权痛点: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长期以来是消费者维权的痛点。《条例》明确指出,任何不合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均为无效。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协商和解: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商品,商家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但是消费者发现商品有瑕疵,根据《条例》,他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货。

调解:消费者在一家餐厅就餐后发现账单上有未点的菜品,他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帮助解决争议。

投诉:消费者购买了一张预付卡,商家规定“过期作废”,可以根据《条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霸王条款相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杰告诉记者,“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维权的“老大难”问题。“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为目的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不仅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的特征举例来说,有:商家退换货物时要求“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预付消费卡商家要求消费者“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或表示购卡后概不退换;超市等提出“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霸王条款”均为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遇到上述“霸王条款”时,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条例》对部分消费热点难题进行了回应与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且明确强调“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学习强国”微信公众号

记者:孙雪萌

内容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杰

责编:孙雪萌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