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这家加盟店为何“偷感”很重?

2024-07-11 19:24:55 - 陕西法制网

西安碑林法院:这家加盟店为何“偷感”很重?

【开栏语】为深化全省“三个年”活动,聚力全市“八个新突破”重点任务,推进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走深走实,全力保障“六个碑林”建设,强化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源头治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西安碑林法院开设“科创碑林”知识产权普法专栏。通过选取碑林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指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急难愁盼”,以实的举措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加盟“网红品牌”已经成为

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选择

特许人通过加盟形式拓宽商业版图

加盟方借助品牌效应获取可观收入

本是一举两得共赢之举

但是特许经营合同期满

或者合同关系终止后

经营者若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权利人远在外地,鞭长莫及,

继续偷偷使用招牌及店铺装潢

则已经涉嫌商标侵权……

合同解除店名未改?

原告是“XX家”烤肉料理店商标的持有人,该连锁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分店,具有一定知名度。2019年,原告与张某甲签订了《门店许可经营权授权合同》,授权张某甲经营“XX家”烤肉加盟店,使用“XX家”的商标、服务标识,张某甲支付加盟费并定期支付服务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张某甲使用该烤肉品牌商标、装潢开设门店并经营。2022年,因该烤肉店经营不善,双方解除了合同,张某甲也不再继续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后来,原告发现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烤肉店经营者已经变更,但是该门店仍然以原有商标品牌继续经营。故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张某甲及该店铺诉至碑林法院,要求停止在门店招牌、外观、菜单餐具、员工制服等上继续使用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

妄图瞒天过海实则商标侵权

本案经碑林法院许扬法官审理认定,双方约定原告给张某甲提供经营资源,张某甲按照其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支付服务费,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2022年原告与张某甲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就整体转让案涉烤肉店及线上美团、抖音店铺达成一致,并先后注销了张某甲作为经营者的店铺、注册登记了张某乙作为经营者的店铺。但此后,该线下店铺以及美团、抖音平台上的线上店铺并未去除标识、仍在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店铺装饰及宣传内容等经营资源,易使相关公众、消费者对案涉店铺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XX家”存在关联关系,从而造成混淆。经法官查明事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甲及案涉店铺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并积极与原告达成一致,由张某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0元,现在该调解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切莫心存侥幸依法依约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当前,加盟“网红品牌”已经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选择,经营者在授权期限内当然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品牌经营资源。但在特许经营合同因期满或者解除等原因终止后,双方便不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经营者若想继续使用商标等经营资源,应及时与授权方联系确认是否有继续加盟经营的合意,在依法获得授权方的许可且延长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合法使用授权商标;否则应及时去除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册等所使用的商标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避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产品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万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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