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概览
7月5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两种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scerbu@csrc.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100033。
特别注意:当前为证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版本,最终版本以证监会正式发布版为准。以下仅作为内容整理,供各位参考。
《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要点如下:
(一)总则
1.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2.明确信息报送对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3.信息披露备份:披露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
(二)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1.明确信息披露对象: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
2.披露方式:邮件、网站、移动客户端、电子邮件、短信等非公开方式。
3.明确合同约定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报告安排。
4.鼓励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
1.明确差异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2.明确穿透披露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合同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
3.审计要求:涉及FOF基金(投资公募基金除外)、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全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明确托管人的复核审查要求、特定风险情形下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
(四)信息报送
明确管理人报送要求: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五)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明确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等要求。
2.明确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信披要求:
上述内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整理,最终的信息披露要求请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