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峡江县博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3号)

2022-08-11 15:22:1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峡江县博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峡江县博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3号

当事人名称:峡江县博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6109608JK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住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大秀路慧凡幼儿园斜对面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20000619511。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使用“HERMES及图形”商标权的围巾10条,有使用“CHANEL(图形)”商标权的围巾8条,价值人民币607元。

对于有使用“HERMES及图形”商标权的围巾,“HERME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HERME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T2019-77759)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对于有使用“CHANEL(图形)”商标权的围巾,“CHANEL(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HANEL(图形)”商标专用权(T2018-63895)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围巾10条上使用的“HERME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注册的“HERMES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出口的上述围巾8条上使用的“CHANEL(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CHANEL(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HERMES及图形”商标的围巾10条、标有“CHANEL(图形)”商标的围巾8条,并处罚款人民币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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