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地方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2-08-11 17:39:00 - 媒体滚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将于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解读。

新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重点对禁牧休牧工作管理体制、禁牧休牧区域范围和周期、帮扶和补偿机制、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和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和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等4大类区域应当施行禁牧。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除上述区域以外,授权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对禁牧的目标要求和生态保护需要,结合本地森林、草原分布情况及生态状况的实际情况,划定禁牧区域。禁牧区域每5年划定一次,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禁牧区和休牧期,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及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按照城市生态园林发展定位以及城市建设实际需要,对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城市绿地建设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本地树种及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体现本地特色和海绵城市理念,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注重乔木、灌木和花、草的合理配置。同时,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进一步盘活城市绿地资源。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全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着眼于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实现节约用水管理全覆盖,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从更新节水工作理念、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填补制度空白、调整执法主体、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强化农业节水管理、强化自备井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农业灌溉用水量约占全市用水总量的六成,农业节水工作亟须加强,且节水潜力很大。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规定了农业节水原则、农业灌溉规划编制、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电折水”计量灌溉用水等内容,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并通过农业节水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为呼和浩特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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