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洪市监稽高处告字〔2023〕3005号)

2023-08-11 14:17: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洪市监稽高处告字〔2023〕3005号)

南昌佳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接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2023年2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南昌市时光天樾小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29台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5520200739990、311005520200739981、31101005520200739972、31101005520200739963、31101005520200739957、31101005520200739948、31101005520200739939、31101005520200739920、31101005520200739911、31101005520200739905、31101005520200739883、31101005520200739868、31101005520200739840、31101005520200739816、31101005520200739794、31101005520200849270、31101005520200849261、31101005520200849255、31101005520200849246、31101005520200849237、31101005520200849228、31101005520200849219、31101005520200849200、31101005520200849190、31101005520200849181、31101005520200849172、31101005520200849157、31101005520200849166、31101005520200849148)正在使用。以上乘客电梯有效期检验期:2023年1月份,使用单位:南昌佳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29台乘客电梯2023年年度检验报告。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3年3月1日,本局接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你单位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的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七编第十五条【裁量基准】“(三)台数在10台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江西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庄养辉、樊超     联系电话:18870056902

联系地址: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6869号 

因你不在登记的住所、拒绝接听电话及拒收邮件,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稽罚告字〔2022〕 3006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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