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供热 石家庄最新公告!
转自:石家庄新闻网
近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征求《石家庄市主城区热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可发送至邮箱:sjzcgwgrbtsk@126.com。
实施范围为石家庄市主城区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每年11月10日前全额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应当交纳热费。
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逾期不交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建筑面积为热费收取依据
《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热费收取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的,可依据《商品房备案合同》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无法出具相关面积依据或对计费面积有异议的,应当以供热用热双方实际测量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测量面积认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应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及双方供热用热合同收取热费。
计费面积怎样计算
执行按面积计费方式的住宅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带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公摊面积计费。
公式:计费面积=建筑面积×(1-10%)或计费面积=建筑面积×(1-15%)(带电梯和消防通道的)。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独立封闭阳台(未包含在建筑面积内):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地下跃层(有固定楼梯等空间相通的):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四)闷顶(仅有进出口无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五)超高:房屋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为超高楼层,其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计费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1-10%)或计费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1-15%)(带电梯和消防通道的)。
(六)其他未包含在住宅建筑面积内的且已安装供热设施的用热空间按照实际用热建筑面积计费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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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热用户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按计量方式收费的
实行两部制热价
执行按计量方式收费的住宅热用户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30%)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耗热指标(单位面积平均耗热指标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暂停或恢复用热
应在供热开始30日前申请
热用户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整套房屋为单位,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暂停用热手续的,为正常用热户,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其他办理暂停用热的住宅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对于别墅、自建房等整栋单体住宅建筑,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供热单位采取关闭入户阀门或其他有效措施后,不得收取热费。
申请空置房应承诺
采暖期无人居住
热用户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并申请享受无人居住空置房不交纳热费政策的,应当承诺在采暖期住宅无人居住。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协商一致,可以采用采暖期用户用电或者用水数量作为空置凭证。采暖期结束后,超过双方商定数量的,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及相应违约金。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未采取用电或者用水数量作为空置凭证的,供热单位有权对已申请办理暂停用热空置房进行巡查,每周不多于2次,间隔不少于5天。
采暖期巡查发现有人居住累计4次以上的,视为不满足无人居住空置房认定条件,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热用户巡查结果,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及相应违约金。
热用户已办理暂停用热相关手续,采暖期私自用热,需按正常用热交纳全额热费及违约金。
室温全天不低于18℃
三种情况应退还热费
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达到规范要求。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服务,测温应当按照《石家庄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测温结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热用户相应热费:
(一)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低于18°C的;
(二)供热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测温服务的;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非住宅热用户室温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
退费执行标准
退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供热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室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规定标准。自测温不达标至整改达标之前为室温不达标的天数。
(二)实际检测室内温度为16℃~18℃(不含)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16℃(不含)以下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实际检测不达标的,退费金额=日平均热费×不达标天数×退费比例。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四)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围内所有热用户退费。退费金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五)因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退费金额计算同(四)。
这五种情况不予退还热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可以不予退还热费:
(一)由于房屋木地板、遮挡暖气片等装修和热用户室内供热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热用户擅自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
(三)发生极端气候,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6.2℃),供热单位通过采取适当措施无法解决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退还热费的情形。
来源:河北青年报综合自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