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 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行刑反向衔接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至行政领域,激活了检察职能的程序机制、衔接了检察职能的保障机制、强化了检察制度落实的合力机制,既是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新路径,也是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
今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也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实践。笔者认为,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关系、衔接外部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符合诉讼规律、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是把握好“可处罚性”原则的必然选择。
一、优化内部关系:强化职能,推进一体履职
一是健全完善内部衔接程序。依照最高检下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反馈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其他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推动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形成“线索双向移送、结果双向反馈”的工作模式,实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闭环管理。
二是探索建立“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应建立相对完备的体系化、规范化的识别方法与步骤,确立被监督行政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案件是否已过处罚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等重点审查要素,经过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通过开展对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情况的调研分析,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规则;充分考虑行政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同法益,逐步建立涵盖不同罪名的类型化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规则。同时,可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的方式,引导检察人员深入学习与治安、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等领域常见犯罪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条款,进一步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三是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落实“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新机制。要以强化“在履职中发现”程序机制为契机,消除信息壁垒,强化线索发现和移送意识,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打造行政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
二、衔接外部关系:恪守职责边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一是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出台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协作机制,从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连接点,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全面深化。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专题会议,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固定、案件材料移送等。强化对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精准认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必要时,可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等方式,厘清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既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又促成相关执法主体协作互促,共同研究解决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落实落细提供实践样本。
二是发挥检察意见的实质效力。要充分发挥检察意见的实质效力,既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理解与把握,又需要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处罚时效、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延伸适用等基本法理问题,同时,还要积极应对异地管辖等实践难题。这就要求行政检察人员不断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专业法律知识和立法原意的学习和领悟,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推动落实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不断提升检察意见的精准度。要强化对行政处罚原理、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融通适用,积极消除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
三是融通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的,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从而强化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融合,实现两大检察业务的互联互通、互为支撑,通过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提升检察意见的刚性,切实做好行刑反向衔接的“后半篇文章”。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步释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确保行刑反向衔接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是履行检察释明。刑事检察部门在进行不起诉宣告的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统一规范的《行刑反向衔接告知书》,告知被不起诉人行刑反向衔接的相关规定,引导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接受行政处罚调查承诺书,增强被不起诉人自愿接受、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自觉性,将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矛盾风险化解在前端。
二是开展检察听证。聚焦被不起诉人对后续行政处罚可能不了解、不接受等问题,探索“不起诉宣告+反向衔接告知”工作模式。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常态化开展听证工作,实现“应听证尽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参与听证,并对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充分释法说理,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办案的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
三是落实实体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和解、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行政机关先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不断规范统一“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
(作者系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