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4-10-21 02:15:20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23证券简称:晶科能源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18034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

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及相关文件。

本次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预案所述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股份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StockExchange)上市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FinancialSupervisoryAuthority)和/或其他相关境外监管机关最终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23证券简称:晶科能源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18034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

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科能源”)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本次发行预计于2025年4月完成新增A股基础股份注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005,199,863股的10.00%,即1,000,519,986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3、本次发行新增A股基础股份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新增A股基础股份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2024年1-6月,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08.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44.65万元。假设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2024年1-6月净利润的年化数据(2024年1-6月数据的2倍)。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增加10%、持平、减少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假设本次发行前按照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005,199,863股为基础,并以本次发行新增A股基础股份1,000,519,986股计算,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公司测算了在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2024年度和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和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现阶段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持续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规划,助力并推动全球能源绿色转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有效提升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随着项目的投产,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积累生产经验,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提升生产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打下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深耕光伏行业,对全球光伏行业的技术及业务发展路径、未来趋势等有着深刻的理解,具备较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高效的执行能力,能够保证公司及时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带领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凝聚了全球的优秀人才,在全球市场进行业务布局,核心团队长期从事于光伏产品和光伏系统业务,具有丰富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经验。专业的核心团队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并在行业波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了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公司拥有高效的科研平台,目前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级科研平台认定,18个省级科研平台和1个省级创新团队获批认定,公司拥有配套独立的分析测试实验室,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证,并获得美国UL实验室、德国TUVNORD等第三方机构国际资质认可。公司核心人员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省级研发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研发经验丰富。公司目前在硅片、电池、组件各环节储备的相关技术丰富,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较为丰富。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着眼于全球光伏市场,以此建立了“全球化布局、本土化经营”的销售布局战略,自2010年开始经历了十多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全球分布、本地营销的立体化销售网络,销售网络在广度、深度两方面布局良好。目前,公司已在全球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组建本地专业化销售团队,成为公司实现全球销售的重要抓手,也是公司多年实现全球组件出货第一的基础支撑。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多家境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产能实力,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抓紧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本机构/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机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机构/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机构/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机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23证券简称:晶科能源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18034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6日

至2024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除外,该议案已由全体董事和监事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邮编:201106

电子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联系人:蒋瑞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23证券简称:晶科能源公告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18034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为践行“改变能源结构,承担未来责任”的使命,加速推动全球向可持续能源转变,保持全球领先的绿色能源供应商地位,同时拓宽公司海外融资渠道和深化全球化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和国际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存托凭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存托凭证暂行办法》”)和相关境外交易所所在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a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StockExchange)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GDR以新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监管规定》《存托凭证指引》《存托凭证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境外交易所所在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各项内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证券为GDR,其以公司新增发的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StockExchange)挂牌上市。

每份GDR的面值将根据所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每份GDR代表按最终确定的转换率计算所得的相应数量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证券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GDR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StockExchange)挂牌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GDR方式为国际发行。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进展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基础股份发行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0.00%(根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000,519,986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合并、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导致发行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公司发行的GDR在存续期内的数量上限按照发行前确定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及作为GDR基础证券的A股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前述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普通股总股本的10.00%(根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000,519,986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因公司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转换率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GDR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综合考虑境内外监管要求、市场情况等因素,本次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为每份GDR代表公司10股A股普通股。

若本次发行因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等原因要求予以调整的,或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本次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和《监管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综合考虑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结果,根据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按照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行对象

本次GDR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拟面向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及备案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本次发行的GDR可以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进行转换。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GDR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A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GDR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证券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保持GDR流动性及两地市场价格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届时境内外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设置转换限制期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鉴于公司拟发行GDR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平衡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GDR以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后国际发售的方式进行承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逐项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作为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的适用制度,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关内容。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及相关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及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数量、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配售比例、GDR与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及募集资金金额及使用计划等。

(2)在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人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刊发、披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其他上市申报文件等);聘请全球协调人、A股保荐人、账簿管理人、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审计师、行业顾问、印刷商、收款银行、托管机构、存托机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发行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4)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发行上市交易相关申请文件的形式与内容,清算及结算以及其他有关监管事项。批准授权人员适时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提交招股说明书和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需提交的文件,以及代表公司签署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

(5)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办理募集资金的验资以及发行证券的登记、存托、托管等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7)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9)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0)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以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需要可转授权其他董事或公司管理层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1)本次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据此,公司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应拟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募集资金能够合理使用,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董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GDR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合理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境外市场惯例,公司拟投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保险”)(如有)。

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市场惯例的前提下办理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购买时间;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今后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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