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2024-10-21 01:58:02 -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驻穗记者姚嘉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公告,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按照最新规定,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针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暂行办法》明确,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全省统一执行。

其中,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针对医保用药支付机制,《暂行办法》规定,《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同样实行甲乙分类。《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则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据悉,“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参保人不先行自付;“乙类药品”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针对医保用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管理力度。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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