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了赡养费后产生纠纷老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4-10-21 09:02:46 - 媒体滚动

转自:河工新闻网

今年的10月是“敬老月”。日前,石家庄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表明老年人赠与行为与赡养老人的法律关系,并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予以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人到老年,金钱和财富,已没有太多的意义,也并不在乎儿女给多少物质回报,更多的是期盼儿女的关怀与回应!希望子女们多点耐心,用心关怀老人,不仅要给予老人物质生活上的照顾和关怀,而且更要在精神生活上提供慰藉和陪伴,让老人安享晚年。因为关爱他们也是关爱我们自己。”

基本案情:因赡养问题老人与孩子发生争议

赵某梅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耿某华甲(其妻为刘某菊)、次子耿某波、长女耿某华乙、次女耿某军。赵某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照顾和赡养,将6万元现金分给两个儿子和二个女儿,其中儿子耿某华甲(由其妻子刘某菊领取)、耿某波每人分得2万元,女儿耿某华乙、耿某军每人分得1万元。分钱之后,子女们开始履行赡养义务。赵某梅在耿某华甲和耿某波家中轮流居住,耿某华乙、耿某军履行照顾老人的义务。在耿某华甲和耿某波家中轮流居住期间,因为赡养问题发生争议,之后赵某梅居住在高邑某养老服务中心。

赵某梅向一审高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对五被告(两儿两女和长子之妻刘某菊)的赠与合同;判决耿某华甲、刘某菊返还原告2万元;判决耿某波返还原告2万元;判决耿某华乙返还原告1万元;判决耿某军返还原告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形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法律关系是否为赠与合同关系;二、如果是赠与合同,该案是否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五被告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赵某梅提供的“赡养协议书”其实质是证人刘某生、耿某玉、刘某志,对2023年农历五月初三赵某梅向四个子女分钱情况作出的说明,在证据性质上应属于证人证言;赵某梅将6万元钱分给其四位子女,并约定以后开始履行赡养义务,赵某梅与各被告之间形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五被告已取得赵某梅赠与的金钱,本应按照法律、道德和自己的承诺,对老人给予更多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却因为家庭矛盾,使老人无奈选择在养老院居住。尽管五被告在庭审中均称自己对赵某梅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老人居住在养老院是不争的事实,如若五被告中有一人能履行好赡养义务,老人也不至于自己搬至养老院居住。耿某华甲提供其在抖音快手上发布的视频,只是对生活片段的拍摄而已,并不能证明耿某华甲履行了很好的赡养义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老年人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五被告的做法不仅违背了道德,也违背了赠与合同的赡养义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一审法院作出(2024)冀0127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撤销赵某梅作出的赠与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耿某华甲、刘某菊返还二万元;被告耿某波返还二万元;被告耿某华乙、耿某军各返还一万元。

二审: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撤销赠与

耿某华甲、刘某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梅在2023年农历五月初三将6万元钱分给四个子女,四个子女接收了该笔款项,当事人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赡养义务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包括情感上的交流与陪伴,但是四个子女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赵某梅因赡养问题找过村委会协调、也报过警,现在仍住在养老院,耿某华甲、刘某菊称系赵某梅任性入住养老院,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亦没有提供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赵某梅诉请撤销赠与,应予支持。

2024年8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2024)冀01民终605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贺耀弘

编辑:王红润 责任编辑:李飞 审核: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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