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护航航道通航安全

2024-10-21 14:42:38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水运网

为推进落实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嘉陵江草街以上通航水域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护航航道通航安全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护航航道通航安全

此次检查,以2020年以来新建、在建(包括竣工未验收)的临跨拦河与航道有关项目工程为重点,通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据了解,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从五个方面开展。  

一是检查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是否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审核等。

二是检查工程建设施工是否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执行,对建设工程涉及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核意见同步设置完成助导航、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航道设施。

四是检查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前、完工后是否按要求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以及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是严肃查纠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弃渣弃土等危害航道和航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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