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立法促进民营经济稳健发展正当其时︱法经兵言

2024-10-21 22:20:57 - 第一财经

建议《草案》在未来的完善中,适度简化条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使法律在实现目标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当前,民营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已成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在这一过程中,健全、保障和支持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

具体到民营经济发展领域,通过良法善治来促进民营经济的规范与创新发展,不仅能提振市场信心,更能稳定市场预期,极大地鼓励民营企业投身需要耐心资本持续关注的基础性创新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的公布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基础性制度的法治化,以法治的刚性与安定性来保障和支持民营经济在较长时间内的安全、稳定、可预期的发展,这将进一步夯实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绘就了高质量发展的蓝图,接下来需以钉钉子的精神,久久为功,坚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制度设计确保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立法工作的必由之路,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草案》的亮点和重点

《草案》的亮点是明确制度定位与法治原则。《草案》第三条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制度定位,不仅回应了宪法对公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关系的阐述,更强调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名正才能言顺”,只有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才能在市场中实现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此外,第三条的内容与后续条款相互关联,凸显了立法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在同等保护和共同发展方面,为后续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包括法律地位、市场机会与发展权利等,体现了立法的精细与精准。

同时,《草案》特别强调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对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有着重大现实意义。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定位及其价值,补短板、优机制,激励民营经济组织增强信心长期投入创新,培育和壮大民营经济组织着力聚焦耐心资本建设。通过保护原始创新能够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法律的保护可以降低企业的创新风险,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研发和创新投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实现经济与技术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在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中,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特征,强调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以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这也是该《草案》的亮点之一。

《草案》的重点是保障公平竞争与公共资源交易。《草案》在整体设计中强调公平竞争,这将是未来实施的重点。公平竞争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实现机制不可或缺,这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提供了切入点。同时,第二章第14条的规定值得关注,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方面。该条款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该条款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面临的挑战,确保民营经济能够平等参与各类市场活动,为其发展开拓了更大的空间。

《草案》的主要突破体现在系统性立法与部门协作的有效机制。《草案》不仅关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且整体结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并不是简单的宣示性立法,而是针对民营经济的基本法,旨在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每一章都围绕“平等对待”这一基本原则展开,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在信息互认(第51条)和司法衔接(第52条)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突破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思维,强调了系统立法的重要性,始终围绕核心主线,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力求形成合力。这种细致的设计不仅增强了法治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法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全面关怀。

另外,《草案》还针对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专设条款进行回应。可以预见,这一条款的实施不仅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也将推动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合规性和社会责任。

一方面,回应了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国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承担着提供就业、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然而,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进行交易时,常因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在支付条件上面临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延迟付款、强制性折扣等,给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经营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该专设条款的设置将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其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

另一方面,条款的设立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支付账款时应遵循合理的条件,向市场发出强烈信号,强调要平等对待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能够增强中小企业的信心,也促进了整体市场的公平性,推动形成良好的商业秩序。

同时,支付条件的规定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资金链的紧张制约了其发展。通过确保大型企业按时支付账款,可有效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提升中小企业运营效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这一条款为未来的法律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方向。通过专设条款,《草案》为相关的法律实践和政策执行提供了清晰的依据,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企业纠纷时,有章可循,也为司法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

《草案》值得完善之处

虽然《草案》在许多方面具有亮点,但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其制定仍需审慎全面系统考虑,过于细致的条款也可能带来施行中各个具体规则相关机构等要素的叠加而引发的制度梗阻,反向激励风险增高。具体而言,《草案》中对参与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均设定了相应的义务,这在主观愿望上和制度静态设置上无疑是好的,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影响制度动态效果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甚或是不确定的,由此很可能导致制度着力点因时因事因人而异,实施效果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难以把握,相反会影响制度的预期,甚至可能诱发制度性寻租或套利。一旦参与主体过多、相关制度过细,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从而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草案》目前共有77条,后续应当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过于细化的条款可能影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制度的弹性,许多初衷良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落地上的困难。在短时间内无法进行修订的情况下,过细的规定可能不利于体现法律的长期主义。例如,第七章关于权益保护的部分,虽然意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切实痛点,但涉及异地执法、债务履行、欠款催收和支付条件等方面,可能会对司法部门造成一定的负担;再如,第66条和第67条中提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多重责任主体,虽然覆盖面广,但也容易引发协调困难和责任推诿的问题。

因此,具体条款在制定时应考虑到未来发展趋势,保证法律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以保障其长期有效性。建议《草案》在未来的完善中,适度简化条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使法律在实现目标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这将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提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效能。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程前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博士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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