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洛阳市政府最新通知

2023-11-21 21:03:31 -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事关食品安全!洛阳市政府最新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3〕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洛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创新、确保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11月底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

第六条 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

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履职情况,同时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工作安排,组成工作组,随机抽取县区,实地查看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区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各县区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成员单位自评及日常掌握情况,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对成员单位的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有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履职情况评审结果,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排在前7名的县区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考核得分排在前12名的成员单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区域性或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九条 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委考核通报予以我市表扬或加分的,给予相关县区、成员单位考核加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分工,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区政府有关整改措施和时限。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成员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区和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县区政府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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