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证券简称:佛燃能源公告编号:2024-06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的儿子周翔先生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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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先生通过上述短线交易亏损人民币371元,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方法为: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数。
公司知悉此事后,立即与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及其儿子周翔先生核实。经了解,周林彬先生疏于告知儿子周翔先生关于其本人的任职情况,周翔先生误以为父亲周林彬先生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周林彬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股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相关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除本次交易外,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从未交易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周林彬先生和周翔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周林彬先生已将其本人的任职情况告知所有相关亲属并告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公司股票。周林彬先生与周翔先生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其未向周翔先生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周翔先生系根据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3、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周翔先生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由于本次交易亏损371元,未形成交易收益,因此不存在收益上缴的情形。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1证券简称:佛燃能源公告编号:2024-065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
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6,007,164.8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中顺”)未能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马海军、梁胜需按照协议约定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能”)进行业绩承诺补偿。2022年11月,华兆能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马海军、梁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等;2023年5月,华兆能收到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9068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华兆能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华兆能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06民终11966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9月,华兆能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申1055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0月18日、2024年9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兆能收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申10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