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认识打击职业闭店人的重要意义
□张亮
“你只管跑路,我负责善后。”近年来,职业闭店人参与企业闭店逃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10月31日2版,《法治日报》11月16日4版曾作报道)。
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发布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行政处罚案。此前,司法机关也零星发布过对此类现象进行司法惩处的案例。但是,总体来看,对职业闭店人进行成功打击的案例还是少数,职业闭店人目前仍然很活跃,其嚣张气焰没有从根本上被打压下去。
职业闭店行为大多出现在预付费消费领域。消费者对还未享受的产品及服务预先支付一定费用,这首先是基于对企业合法经营的信赖,更是基于对当今法治环境的信赖。进一步来讲,预付费和其他一切以信用为前提的交易方式,都是以法治健全、不诚信者可以被惩处为背书的。
中国职业分类大典载入1838个职业,不曾有过职业闭店人这个职业。职业闭店人成为“职业”,践踏的是法治社会的诚信底线,腐蚀的是法治的权威。如果不对职业闭店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和惩治,将有损法治颜面。
职业闭店人的运作套路其实也无甚高招:闭店前搞大促销、收一波充值;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变更或退出;诱骗没有任何财产能力的背债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消费者摊牌,消费者要么接受他们的条件,充值费大打折扣,要么投诉和报案,大多可能是无奈接受现实不了了之。职业闭店人利用对法律规则的熟悉和消费者“厌讼”的心理,对执法和司法活动来一场精确算计,完成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收割,并试图金蝉脱壳、逃避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职业闭店人的猖狂和挑衅,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给予坚决有力的打击,并进行系统的治理,铲除其存在的土壤和环境。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则和治理手段。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典型案例充分说明,惩治职业闭店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具箱是基本够用的。从客观上来讲,职业闭店案件一般涉及受害人众多、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颇费功夫,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办案成本角度考虑存在畏难情绪,但是应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危害性:它涉及民生和法治的尊严,关系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办案必须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可以说,职业闭店人案件能不能办、能不能办好,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如果认识到位,打击和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到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制度中关于有限责任、破产清算等设计,目的是保护诚信、尽职的企业家和管理人员。他们只有在诚信履职、对公司发展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公司法的保护,免于被追责或是以私人财产来抵债。但是,法律规则绝对不可以被滥用,不能成为投机取巧者和坑蒙拐骗者逃脱责任的避风港。在职业闭店人案件中,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适时运用揭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究公司股东和高管的责任,让他们对消费者的损失一赔到底。涉嫌诈骗犯罪的,应该坚决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除了用好现有的法律和工具,还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职业闭店行为多发、高发经济领域,要建立信息登记、筛查、预警机制,要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
当然,社会有识之士也提出了一些其他的建议,如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审查,提高甄别“职业背债人”的能力。探索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将预付资金提用权“关进笼子”等。这些建议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具体实践中,受害群众经常面临着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以各种困难和理由不作为、推诿责任,或者简单登记之后便再无下文等情形,因此,关于职业闭店人案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协作联动,必须对群众投诉、报案有一个兜底部门,统一受理、统筹处理。
我们相信,职业闭店人是特定阶段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必将随着法治的健全、执法司法的完备而逐步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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