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度发文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加大不动产腾退力度

2024-11-21 14:11:00 -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郭聪聪北京报道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尽职调查、如实披露所掌握财产信息、不动产腾退交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

但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如,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此外,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比如社会人员擅自侵入拍卖房产,通过虚假宣传来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骗取财物;拍卖辅助机构人员利用拍卖辅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等。

《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

《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意见》中还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以免被执行人财产被低价处置。《意见》规定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

此外,《意见》还加大了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意见》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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