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继母争房产,谁持有的遗嘱才有效?

2024-11-21 17:09:28 - 南宁晚报

男子去世留下遗产,其儿子和现任妻子均持有男子生前所立遗嘱,且内容冲突,那该以哪一份为准呢?11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这一起遗嘱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双方均持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内容抵触,但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现任妻子诉请财产归属获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先生与陈女士多年前登记结婚,属于再婚重组家庭,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儿子小明,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儿子小涛,两人婚后便共同生活。曾患有脑梗死的李先生于2019年去世,生前曾自己写下遗嘱给儿子小明。但后来,李先生又在其同事陆某、陈某及法律工作者朱某三人的共同见证下,立下第二份遗嘱,明确表明将财产全部交由陈女士继承和处置,此前其他遗嘱一律作废。

在李先生去世后,小明表示不认可陈女士所持的遗嘱,他认为李先生立代书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按本人的自书遗嘱继承,以自己要独自继承父亲该房产为由,拒不配合陈女士进行该房产的继承、过户等相关事宜。对此,陈女士便将小明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两份遗嘱均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关于内容抵触的不同遗嘱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该法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无不同,即均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陈女士所持的代书遗嘱为准。

小明不认可原告陈女士的遗嘱,认为李先生当时患脑梗死,通过他人见证立第二份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经核实两位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及视频等证物,证明第二次立遗嘱时,李先生与代书人及另二位见证人共坐一桌,其神态正常,在写字时落笔稳定。

且小明所持遗嘱同样也是在李先生患脑梗死之后所立,据此并不能证明李先生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小明没有证据证明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效力或无效。综上,根据李先生所立代书遗嘱,其个人遗产均应由原告陈女士继承,继承后该房归陈女士单独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案中,因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梁柯玉明凯

编辑|孙玥

校对|卢小青

责编|刘晓婧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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