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远洋捕捞”被判滥用职权,两名恶警的上司该当何罪?

2024-11-21 09:32:46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法经网

在打击“远洋捕捞”的行动中,江浙再下一城。

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通报“护企行动”工作情况,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趋利性执法的案例,格外引人注意:

浙江截胡了两名从江苏“远洋捕捞”返程的外省警员!

这个消息甫一发布,整个互联网上,比杭州抓住逃跑的豹子还要兴奋。

通报称,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注意,民警杨某某与协警占某某既非来自浙江,也非出自江苏,而是从外省到江苏抓人,途经浙江时案发。

按照通报,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因为杨占二人没有办案手续,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其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真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这下尴尬了。招摇撞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案件陷入僵局。

随后,湖州市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后者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杨占两人所在的公安局,调取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三人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

私自“远洋捕捞”被判滥用职权,两名恶警的上司该当何罪?

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为指控杨某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基础。 

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占某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读了这个案例,感觉好好笑,笑得人毛骨悚然,笑得人草泥马飞,笑得人拍案惊奇。不过,细思极恐,还是有几个疑问待解:

疑点一:这两名恶警到底来自哪儿?

看路线,从吴江出发经过湖州境内,如果是前往安徽宣城方向,应该走北线经过湖州市区;走了南线德清方向,又是外省,那就是安徽黄山,或者江西景德镇和上饶方向。

有人猜测,去江苏跨两省还经浙江,江西方向最有可能。而占姓本来分布不多,江西、福建等地均有。

浙江与江苏若不通报真实地址,则案件内部消化,消音处理,无法起到震慑的效果和进一步问责的目的。

疑点二:罪名是滥用职权,而非“绑架”?

异地执法,至少得有两名警员同行。这个案件中,杨某某是真的警察,占某某只是协警,不具备办案资质。按照规定,这肯定是违规的。

此外,他们跨省到江苏吴江抓人,并未取得当地警方的配合,这也是违规的。

根据通报的情况来看,这更像是“绑架”企业家,准备弄回自己的地盘搞钱。如果是普通老百姓,或者专营此道的涉黑势力,犯下此种行为,起码是十年刑期等他。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下,顶格也才七年;之前用的招摇撞骗罪,通常在三年以下,顶格可达十年。两名恶警最终以七八个月重获自由,超乎大家的意料。

绑架罪跟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完全不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这个案子可知,浙江的公检法颇不尴尬,很有些左支右绌、独木难支的味道。面对这样恶劣严重的犯罪行为,公检法竟然给人一种束手无策、无法可依,绞尽脑汁、生搬硬套的感觉。

难道披了一张皮,就可以肆意妄为、无恶不作了吗?在这个案例里,难道拘禁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都统统失去威力与尊严了吗?浙江如此处理,何来“司法护企”的良效?

疑点三:杨某占某的上司是否追责?

追究罪名的问题,必须会牵涉另一个事实——既然是滥用职权,那么,应当涉及这两名恶警所在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之责的他们的上司。

既然私自抓人、敲诈勒索,已定性为职务行为,那么,就必然要进一步追究领导的责任。

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民警竟然可以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外省,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这地的民警上班不用点卯,可以长期私自外出行动吗?

就网上舆情来看,公众并不相信这是个人行为,更倾向于组织行为,组织的领导给身份,个人包干,自负盈亏,上交部分利润。否则,抓了企业家往哪里拉,往哪里关?企业家如果不交钱,又会怎么处理?难道是一放了之,无功而返,或者直接撕票?

试想,本案中的企业主沈某如果不是冒险跳车逃跑,结局会怎么样呢?是交钱,是被判,还是失踪?

正规警察进入敲诈勒索行业,这是当前法制最大的悲哀。而且,这个案件折射的是系统性问题、根源性问题,目前的处理方式,起不到任何震慑的效果。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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