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质疑人保财险30元货运险“无保障意义”

2023-02-21 07:58:00 - 中国经济网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刘传江

港口未取得保险中介许可,却在销售船票时搭售保险,既不做“保险自愿”消费提示,自助售票机页面中关于“保险选择”的设计也躲躲闪闪、遮遮掩掩,而且所售货运险与车损险等保障内容重复……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广东湛江徐闻港口(以下简称徐闻港)诱导乘客购买无保障意义的保险。

稀里糊涂“被”买保险

李先生是一位保险专业律师。李先生告诉记者,2022年12月30日下午,他准备驾车从徐闻港过琼州海峡去海南省海口市,车辆需要由船舶运输到对岸,除购买客票外还要购买车票。他按照自助购票机的程序要求一步步填写,进入支付环节时,购票机页面右侧上方是车牌号、右侧中间处的大红框中出现显眼的反白字“购票(含保险)”,他以为是提醒乘客所购票中含有保险,没有多想就直接按键进行了支付。

候船时,李先生的手机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是中国人保发送的,内容为“你已成功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30元”,并提供了查询链接,另一条是徐闻港发送的,内容为“尊敬的××车主,本车辆及随车过海人员已投保,金额30元”,并提供了车险保单和人身险保单两个保险的查询链接。

李先生查看购票凭证,发现只有车票373元(含船舶运费320元、港口费50元和规费3元)、客票41.5元,共计414.5元,没有“保险”相关金额。翻看交易记录,他发现支付的并不是购票凭证上显示的414.5元,而是447元,多出了32.5元,收款单位是湛江徐闻港有限公司,而这32.5元却没有任何票据。另外,让他感到疑惑的是,短信通知的保险费是30元,被扣的2.5元又是怎么回事呢?

再探究竟发现“猫腻”

李先生对记者说,作为保险专业律师,他自认对保险还是比较敏感的,但仔细回想购票过程,一时也无法想起购票时额外购买过保险产品,自己也没有额外购买保险的意愿和实际操作。

怎么就稀里糊涂“被”额外买了保险?为了探个究竟,今年1月10日,李先生驾车从海口乘船返回湛江徐闻港。从海口北港码头乘船返回时,所付客票款与票面一致,并没有额外的保险费。回到徐闻港,李先生来到自助售票机区域,发现无论是墙上还是售票机旁,都没有“保险自愿”相关内容的提示。他重新走了一遍购票流程,仔细查看页面上显示的所有内容,并用手机进行录像。

记者从李先生提供的录像中看到,当进入购票页面时,右侧很宽的空白栏中间处是红底白字的“购票(含保险)”,点击此处便可直接付款。仔细再往下看,才发现还有几行白底黑字:“仅购票(不含保险)以及保险价格车辆30元/辆、旅客2.5元/人。”

李先生告诉记者,“购票(含保险)”十分抢眼,正常情况下,排队着急购票的乘客会直接看向此处,会理解为船票含有保险,因为如果保险需要单独购买,就应列出保险性质、费用等信息让乘客选择是否购买。据他在现场观察,几乎没有人注意到下方的“仅购票(不含保险)”及保险价格提示,大多选择了“购票(含保险)”。而且购票页面中也没有任何关于保险的介绍或链接,是哪家保险公司保的是什么险根本无从得知。

“既然购买保险是自愿的,港口就应做出显著消费提示,同样是重要事项,‘含保险’和‘不含保险’的内容呈现形式为何截然相反?”李先生认为,徐闻港随票搭售保险的行为有极大的诱导性和隐蔽性,是故意为之,“就连我这个保险专业律师都中招了,其他旅客可想而知”。

李先生找到徐闻港工作人员寻求解释。工作人员表示,购买保险是自愿的,李先生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可以向上反映。

所购财险意义不大

李先生“被”额外买的是什么险,又有何保险价值呢?

李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30元购买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滚装船运输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凡经沿海、内河滚装船运输的机动车辆及车上货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注:从上船开始到下船结束),由于火灾、爆炸、海啸、运输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具体有6项内容:在保险期间内,因运输船舶摇摆导致保险标的碰撞、挤压而造成的损失;因机动车辆上、下船舶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导致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等。

李先生说,上述保险责任,除了与普通轿车无关的,其他所描述的责任车损险都能承担,因而,这个保险对于拥有车损险的车辆来说意义不大。

李先生表示,在上下船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失,存在与承运人有关和无关两种情形,如在上下船过程中发生追尾、剐蹭等与承运人无关的事故,有车损险做保障,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对于车主来说,无论是哪种情形都有人承担责任,没有额外花钱购买滚装船运输保险的必要。而对于作为承运人的港口来说,为减少自己因出险带来的损失,它应该购买货物险或承运人责任险,而不应该由车主来购买保险替港口减轻负担。

李先生认为,徐闻港及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向车主销售保险的行为,是利用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匮乏,变相转嫁自己责任,误导消费且带有极大的欺骗性。

人身保险可能无效

再来看李先生所买的人身险,2.5元保费扣掉后,对应保险公司并未发送短信通知及保险链接,只有徐闻港发送的投保通知中附带的、未表明保险费金额的人身险保单查询链接。点开链接后,出现保险公司页面,需填写保单凭证号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查询,李先生并没有收到保单凭证号,无法看到自己的保单具体信息。

李先生告诉记者,经过查询,他发现这份人身险是含有死亡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是需要本人知晓和同意的。

《保险法》规定,没有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李先生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见到具体险种、保险条款和责任,“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更无从谈起,所购买的保险合同无效。法律之所以对含死亡责任的保险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故意制造事故的道德风险。

意外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已经购买了其他意外医疗保险产品,与在徐闻港所买的人身险保障范围重合,保险不会重复理赔。所以,这份保险对他来说毫无意义,这也同时证明他不可能额外购买上述人身险。

港口并无相关资质

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发现被上述保险销售模式欺骗后,他质疑徐闻港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并要求对方出示证明其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家名叫广东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保险中介许可证。

记者查询得知,广东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等5家保险机构合作。

票据显示,徐闻港随船票销售的保险,保险款项直接进到徐闻港有限公司的账户。李先生分析认为,这等于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广东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将保险代理权非法转借给了徐闻港有限公司,而这是《保险法》明令禁止的。徐闻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保险中介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保险是违法行为,而且,保费不能直接进入没有销售保险资质的徐闻港有限公司的账户,而应进入保险公司的账户。

让李先生感到不解的是,保险费刚进到徐闻港有限公司的账户,保险公司就发出投保成功的短信通知。“这表明保险公司对徐闻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该是知情的。”李先生说。

李先生认为,徐闻港、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三方以购票终端显示页面涉及保险内容不说明的方式,形成所谓合作和销售模式,无论是收取保险费的主体还是缔约程序、形式都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目前,李先生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递交投诉函,要求立即终止向轮渡旅客非法销售保险的行为。对方正在核查中。

记者致电徐闻港、中国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以及广东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截至记者发稿时,三方没有给予任何回复。《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手记

在调查中,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了解到今年春运期间,徐闻港日通过车辆约1万台次、人员约3万人次。据他在现场观察,大多数乘客都是直接点击“购票(含保险)”选项“被”保了险,累计的保险费将是一个较大的数额。

保险本应是消费者自愿购买,在遮遮掩掩中却成了“被”自愿,徐闻港在船票中搭售保险行为的合规性难免让人生疑。在调查中,徐闻港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工作中也遇到过乘客提出异议,质疑为什么要卖保险,他们做了退费处理。由此可见,相关方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可能“心里有谱”。

在消费不断升级的当下,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对提振消费有着重要作用。期望更多类似的情况能被“晒”在阳光下,少些套路,让消费者能明明白白地消费。(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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