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汇金期货被指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基础薄弱 财务管理不规范
转自: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21日讯日前,吉林证监局发布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因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汇金期货)存在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基础薄弱、对员工营销行为管理不足等违规行为,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据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基础薄弱。未建立健全多项业务管理制度;未有效加强业务风险管理;产品推介材料中宣传话术不规范;投资运作管理不规范,未在投资对象入库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且未向检查组如实提供材料,个别重要投资缺乏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不准确的陈述;未向代销机构提供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对员工营销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净资本计算有误。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及时对相关重要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未对相关重要信息系统建立同城或者异地灾难备份中心;未按照每年至少一次的要求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压力测试;未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吉林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东方汇金期货合规及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东方汇金期货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1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