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萧何修律,陈寔诲盗

2023-12-21 11:20:11 - 法治周末

■礼法之乡

萧何的《九章》通用于西汉东汉四百余年,对两汉的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仅如此,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讲,萧何造律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倪曼

永城市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地处豫鲁苏皖四省交界处。因城池屡遭水击不破而得名,意为“永固之城”。这座城市文脉悠长。孔子周游列国,经永城芒砀山避雨晒书;汉高祖刘邦斩蛇起义,亦以芒砀山为“汉兴之地”,开创汉朝;西汉梁国自梁孝王刘武始,八代九王在芒砀山辟建地宫,建造墓室,规模宏大。梁孝王王后陵亦被誉为“天下第一石室王陵”。

永城历史悠久。早在商代之时,城内即有永、芒、砀、酂等地。其中,酂地封侯者,姓萧名何。《史记·萧相国世家》写道:“汉五年,既杀项羽,定天下,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馀功不决。高祖以萧何功最盛,封为酂侯。”

萧何封地内,有一个村落,名为酂南村。该村原本就建在历史文化遗址之上。考古发掘证明,该文化层厚约9米,上层是商代堆积,下层为河南龙山文化遗存。这样算起,该村落的历史至少在4000年以上。然而,今日人们最经常造访的古建筑,却是相对晚近的西汉遗址:萧何造律台。

这座造律台原名为“酂台”。战国时,宋襄公曾在这里筑台会盟。到汉代,酂成了萧何的封地,并因萧何曾在此造《汉律九章》,才被后人以“造律台”命名。

造律台是一个7米高的台子(台脚下最低处至台顶高),周围约400米,南北较长约75米,东西约46米,形如龟,有龟形地之称。南与城墙相距35米,北为通城内之小道,夹在高近2米的菜园中间,西边菜园高1.5米,西南及东南都是低洼的废地。台顶南北长约40米,东西宽约15米,北端有庙宇3间,内供神像,前围短垣。北坡较坦,东北、西北两角因曾被当地群众当作废土出售,被切成了5米和3米高的断崖。

据永城市政协文史资料记载,相传造律台为萧何造《汉律九章》之处。萧何制律九章的事迹在众多史料中均有记载。

《资治通鉴》记载,刘邦领兵进入咸阳后,众将领都争先恐后地奔往秦朝贮藏金帛财物的府库瓜分财宝,唯独萧何率先入宫,取秦朝丞相府的地理图册、文书、律典、户籍簿等档案收藏起来。这就为造《汉律九章》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汉书·刑法志》亦载,刘邦初入咸阳就颁布约法三章,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和抢劫者依法治罪。开始时万民称颂,后来四夷不服,战争不断,三章之法不能惩恶扬善。这时候丞相萧何攈摭(音分别同“俊”“植”,拾取、采集、搜罗之意)秦法,结合当时实际,在秦律的基础上作律九章。

究其传承,萧何的《汉律九章》是在《秦法经》的基础上增补而成的;而《秦法经》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改造而成。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法经》六篇为《盗》《贼》《网(囚)》《捕》《杂律》《具律》。这里的“盗”指偷盗、强盗,“贼”指伤害、杀人,“囚”指拘禁、断狱,“捕”即逮捕,“杂”包括诈骗、赌博、贪污、违反制度等各种犯罪行为,“具”是根据罪犯的表现或加刑或减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

萧何的《九章》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兴》《厩》三篇。“户”指户籍、赋役和民事,“兴”指未奉诏旨擅自发兵及有关罪行,“厩”指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这样的《九章》构成了汉代法律的主体。

那么,造律台究竟是不是萧何造律之地呢?对此众说纷纭。历史学家李可亭教授提出,萧何是在参加刘邦起义之前,就在此地思考修律。秦朝末年,天下大乱,群雄蜂起,萧何断定秦朝必亡,必有雄才大略之人再行统治天下。为此,他避开世尘纷扰,匿身于当时这座杂草丛生的高台之上,默默地为新朝撰制律条。后来他当了丞相后向刘邦献出他为新朝撰制的新律,即为《九章》。

另一个说法则称,刘邦建立汉朝后,命萧何两年内完成修律。萧何遂在其封地酂城征集文人能士,参照秦法造律。律成初稿后,便在此台上征求乡民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后才向刘邦提交。这个高台遂因此得名。

无论是哪一种说法,此台有极大概率确因萧何造律而被后人称为造律台,并且沿用至今。此后,萧何的《九章》通用于西汉东汉四百余年,对两汉的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不仅如此,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讲,萧何造律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所谓“承上”,即上承李悝的《法经》和《秦六经》;所谓“启下”,就是下启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设,对中国律令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萧何死后,曹参继任为丞相。曹参认为自己的能力不如萧何,一切依萧何制定的《九章》办理。这便是成语“萧规曹随”的典故出处。

另一个著名的成语,也与永城有着直接关联。那就是“梁上君子”。来到永城旅游的朋友都会被介绍“永城八景”。这八景中包括了以造律台为主角的“酂台晓晴”,还包括了以陈寔为主人公的“陈庙霜松”。陈寔字仲弓,颍川郡许县人,东汉时期名臣。他曾在此任县令,他力行仁政,惟尚德化,出现了“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空牢无讼”的景象。后来永城人在太丘集东南一公里处建陈仲弓祠及陈公庙,遍植松柏,遂有了“陈庙霜松”一景。

而梁上君子的故事就与陈寔有关。《后汉书》有载:“寔在乡闾,平心率物其有争讼,辄求判正,晓譬曲直,退无怨者。志乃叹曰:‘宁为刑罪所加,不为陈君所短。’”大意是,陈寔断案总能公正平允,并施以仁政教化。百姓感慨:“宁可被判罪坐牢,也不愿意被陈寔所批评。”当地出现了近乎无讼的太平局面。

《后汉书》继续写道:“时岁荒民俭,有盗夜入其室,止于梁上。寔阴见,乃起自整拂,呼命子孙,正色训之曰:‘夫人不可不自勉。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者是矣!’盗大惊,自投于地,稽颡归罪。”场面十分戏剧化:陈寔家中遭小偷,他却不动声色教育子孙应当“自勉”,否则将成为“梁上君子”。盗贼遂惭愧认罪。

最后,陈寔对盗贼说:“视君状貌,不似恶人,宜深克已反善。然此当由贫困。”大意是,“看你的样子,不像是个坏人,应该赶紧改掉自己的坏毛病重新做个好人。然而,你干这行应该也是被穷困所迫。”随后,陈寔吩咐送给他两匹绢。

《后汉书》描述了故事的结局:“自是一县无复盗窃。”后来,无论谁来到永城任地方官,都会希望自己像这位前任一样,以教诲代替刑罚,求民之无讼。清光绪二十九年编撰的《永城县志·碑记》上曾记载着一位地方官的这样一段话:“乃永城有陈太丘良规在,余素恿慕公而竟踵公治。”

这位地方官估计饱读诗书,懂得“萧规曹随”的道理。但是他也抱怨当地民风剽悍。他在碑记上继续写道:“太丘(永城古名)俗,好争且多盗。”接着笔锋一转,幸亏他采取了陈寔的治理方法,得到了这样的效果:“迩来盗稍稍息,民之争亦稍稍息。依稀乎曩太丘长之世。”(陈寔曾任太丘长)他又提到了那句著名的民间言论:“宁为刑罚加,不为陈君短。”他感慨道:“读兹语,则陈公凛凛有生气,余固因公治以修吾治。”读罢这些文字,仿佛一千多年前的陈寔前辈站在眼前,教导我更好地为官一方。这样的碑记至今仍然留在县志之中,读来令人感慨。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永城:萧何修律,陈寔诲盗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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