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武清区利锦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山楂片)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3-03-21 16:32:5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武清区利锦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天津市武清区利锦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山楂片)的核查处置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商店销售的“山楂片”(抽样单编号:NO:DC22120114113831420)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利锦百货超市销售的“山楂片”

(一)产品名称:山楂片,销售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利锦百货超市,抽样单编号:NO:DC221201141138314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商店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销售的山楂片,经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山楂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蔡免罚〔2023〕1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商店销售的山楂片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运输环节保存不当。

该商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并对人员进行培训,要求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资质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做到来源可溯,从源头进行控制。

经复查,该商店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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