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合江县淼然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2023-03-21 16:47:5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合江县淼然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合江县淼然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涉及我市合江县淼然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10-1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浩淼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人和巷9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浩淼水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镇梧桐树山村5社27号;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向泸州市浩淼水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600桶,共计10740公斤,货值3000元;销售600桶,共计10740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全部销售完毕并被使用,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搬运过程中未轻拿轻放而导致封口破裂,桶内饮用水被污染。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检查人员调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来看,当事人制定有较为完善的品控制度,对相关关键控制点进行了记录追踪,开展了出厂检验且合格才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检查人员通过随机抽样送检,结论为合格。故无法认定省抽批次包装饮用水不合格是因当事人生产把关不严造成的,最终不予立案。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向合江县淼然泉桶装水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30桶,共计537公斤,货值300元;销售30桶,共计537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除去抽检7桶,其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并被使用,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搬运过程中方法不对导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2]288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零伍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120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零伍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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