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销售的1批次深山岩洞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2023-03-21 16:49:4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销售的1批次深山岩洞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销售的1批次深山岩洞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销售的1批次深山岩洞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涉及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销售的1批次深山岩洞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深山岩洞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10-03;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彰德社区育英路117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金兰街道卢岗山泉水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金兰街道锅厂坝社区6组;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7日向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金兰街道卢岗山泉水厂(古蔺县振旭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50桶,共计8505公斤,货值1800元;销售399桶,共计7541.1公斤,剩余51桶该公司自行使用,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流入市场或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市监处罚〔2023〕5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合计1024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肆拾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向泸州市古蔺县护家卢岗山泉水厂(古蔺县易家福副食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399桶,共计7541.1公斤,货值3192元;销售399桶,共计7541.1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流入市场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鉴于其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市监处罚〔2022〕297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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